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破坏军婚案提起公诉。案件中,龚某明知陈某已是正在杭州服役的军人李某的配偶,却仍与陈某在南昌县保持同居关系。李某在发现两人可能存在不正当关系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龚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在我看来,这起破坏军婚的事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情感纠纷,更是一起涉及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的严重案件。我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这一事件:
在这起案件中,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龚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更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军人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常年在军营服役,无法像普通人一样享受家庭的温暖。因此,军婚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现役军人的服役状态和部队的战斗力。龚某明知陈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与其同居,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更破坏了军婚的稳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破坏军婚罪这个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即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部分。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的“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虽未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本案中,龚某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的。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不构成此罪。
设立该罪的社会意义
破坏军婚罪的设置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国家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保卫国家的重任。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士气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还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婚姻关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保护婚姻关系,就是保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核心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军婚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等原则。通过打击破坏军婚罪,可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综上所述,龚某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破坏军婚罪不仅是一项法律条款,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军人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