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期间未及时举证,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致使诉讼费增加,增加的诉讼费由该方当事人负担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1:02:45

【原创】文/汐溟

一审期间当事人未及时举证,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被改变,该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何种不利后果?

甲、乙因合同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4.25元由甲负担。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并预交二审诉讼费10108.49元。二审法院基于甲新证据对事实作出新的认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甲全部诉讼请求。但甲二审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期间已经形成,其在一审中本可提交却未提交,二审中提交导致对事实的认定发生根本变化。甲的行为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不利后果?如何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该案中,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甲全部诉讼请求,应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乙作为败诉方应负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合计15162.74元。但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该案中,甲无正当理由未在一审期间及时全面举证,提起二审诉讼并提交新证据,导致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且致使诉讼费额外增加,对于二审增加的诉讼费10108.49元应由甲负担。因此,二审法院对诉讼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二审诉讼费15162.74元,由甲负担10108.49元,由乙负担5054.25元。                 

相关判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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