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3〕66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3年**月**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社区**埔**号**栋**楼**区经营,主要从事化妆品外包装瓶罐的加工与生产。
周某乙(另作处理)系A公司的监事及股东,在公司实际占股30%,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5年至2017年,经周某乙决策,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茂名市电白县B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税额共计842981.65元,上述发票均已用于抵扣税款。
2021年10月15日17时许,公安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到A公司进行调查,周某乙接电话通知后返回公司配合调查。案发后,A公司已补缴增值税税款842981.65元及滞纳金。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且已通过企业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涉税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