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全民直播的年代,一些“过界”的拍摄和直播屡屡发生。据媒体报道,一些商家通过直播手段引流,顾客往往在毫不知情时已被“镜头侵犯”,或者在明确表示不愿被拍摄的情况下,依然在短视频平台“露了脸”。走个路,逛次街,吃个饭、理个发、健个身,一不小心就“被直播”,成了商家的直播间“演员”。
在短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有的“自媒体”主播搞“街头搭讪”“恶作剧”直播;有的在地铁站、景区等直播客流,且未对乘客、游客的脸部作打码处理;有的主播还会对路人追逐、拦截、追拍、偷拍,以增加直播的“看点”“趣味性”……路人一不小心就遭遇“被直播”,由此引发的侵权争议时常发生。
实际上,“被直播”者只要叫板起自嗨的主播来,还是底气十足的,也有法可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不,苏州市吴江区火锅店主小虎正在店里直播,美滋滋介绍菜肴,还打开后置摄像头。顾客小山意外发现自己入镜直播间,立即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近日,该区人民法院认定商家对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了侵犯,并判决商家赔偿顾客500元。
这份金额虽然不大,但此案的警示意义和启发意义极强。为小山的较真点赞,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的判决也表明,顾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除了及时阻止商家的侵权行为之外,还要像小山这样勇于较真,果断维护自身权益。获赔虽是一种补偿,但并不是目的。其实,被侵权者的一次诉讼,效果胜过十次阻止。、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人人皆可短视频”,每个路人、每名顾客都可能“被入镜”,成为他人视频里的素材、半成品,及至充当商家推广产品的免费代言人。一些短视频博主制作搭讪视频、搞笑视频、宣传视频等,在路人不知情更未征得顾客同意的情形下,漠视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把他们当成“测试”对象或赚钱工具。有的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还直接对路人进行恶作剧,甚至骚扰别人等人身侵犯;有的博主为了扩大商品宣传效果,动作夸张、话术离谱,让被入镜者浑身起鸡皮疙瘩。
“街头搭讪”直播不能“搭过界”,火锅店里直播岂能“一锅端”?直播者需要守好法律底线,不得逾越底线,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共秩序。而相关部门也需及时补位,不作和事佬或旁观者,要及时介入。对那些打着拍摄短视频等幌子行骚扰市民的不法之徒,需依法予以惩处。各网络平台也要履行为“把关人”的职责,动态、全程、有效地监控“搭过界”的博主,及时熔断其越轨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