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于205年5月1日实施。这对于农村发展来说是好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了组织成员关系、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权益和义务。
也有人认为这是要重走集体道路,重回大集体生产,村民可以坐等分红了。哪有这么多好事呢?两年前,村里已经完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创立,从这个角度来看,更是作为补充法给予明确。如果关心关注农村的伙伴应该知道这个事,再回头看,完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村变化有多大,也就不会说出重走集体生产方式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方面是明确成员的权益。比如农村妇女权益,例如婉茹十年前嫁到了省外农村,但户口并没有从本村迁出,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村享有组织成员身份,为了避免“两头占”,她必须出具在夫家未享有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同时也要保证不能“两头空”,娘家或夫家必须有一方享有组织成员身份。
另外,对于农村离异或丧偶妇女的权益保护,例如阿芳由外村嫁入,户籍也迁进,但夫妻不和离异或者老公离世,阿芳再嫁外村户籍保留,需要明确阿芳在本组织享有组织成员资格,当然需与外嫁女一样出具相关证明。还有就是因由户籍迁出本村但不是享受国家待遇的人员,如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也许保障这些人的组织成员权益。
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好与不好,不由该组织法决定,而是在于本村实际情况,干部引导、村民支持等等因素决定。曾经在组织成员登记期间,很多村民并不在意,持着无所谓的态度,因为他们知道本村并没有什么集体经济。村干部还是告诫他们,“登记时一定要仔细,现在没有分红不代表永远没有分红,一旦确定很难改变,有分红时再反悔就晚了。”
而今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不会再是集体大生产模式,行不通,劳动力外溢、土地规模变更等都表明了这一点。目前在探索的方式有:土地流转,集体合作社集中流转整改后或再流转给农业企业,或集体自身经营;集体资产经营,如村学校、村卫生室等集体资产再经营;农旅融合,集体合作社主导,融合社会资本发掘本村资源搞乡村旅游项目等等。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了,但坐等分红的美事不可能,还是需要共同奋斗,共创美好。这是在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共同富裕铺路。期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