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轩曾经是深圳某足球俱乐部的一名员工,2021年,因公司拖欠工资,他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足球俱乐部被判需支付张轩工资差额共计29万元。然而,由于足球俱乐部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最后只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剩余25万余元及利息一直未能支付。
这时,张轩偶然发现,足球俱乐部的股东们在出资上存在可疑行为。在债务形成后不久,其中某房产公司便以象征性的1元将所持30%的股权转让给了某体育公司。随后,体育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这部分30%的股权转让给了某礼品公司。
张轩怀疑,这些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很可能是股东为了逃避出资义务。于是张轩便将股东们都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这些股东们应当连带偿还张轩的剩余债务。
面对这一裁定,身为股东之一的礼品公司并不服气,为此决定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全丽律师、朱美霞律师代理本案。
深入分析案情后,律师指导礼品公司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商内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更加完善的证据,随后立即代理礼品公司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律师指出: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对礼品公司实缴注册资金的安排,礼品公司需于2021年3月26日前向足球俱乐部支付300万元,其中150万元为30%股权对应的实缴注册资金,150万元为借款。之后,礼品公司也如约先后支付了300万元。虽然转款性质存在明确区分,但礼品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案涉协议约定完全一致,因此应认定礼品公司已向足球俱乐部实缴150万元注册资金。
此外,一审中提到出资证明书与工商信息等材料出具时间较晚,但这些材料是用来佐证礼品公司的出资证明,其出具时间并不等同于礼品公司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时间上的差异并不能够否定礼品公司出资的事实。综上,礼品公司已履行了对足球俱乐部的出资义务,所以其无需再对张轩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轩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飞来横债”,律师二审介入,精准剖析了一审法院裁定中的不当,避免了礼品公司无故承担额外的债务,收获了礼品公司的真心感谢。(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