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宠物狗被吃了?当事人报爆料,寄养中心致歉,高速公路回应

爱普发何吕 2025-02-07 17:06:57

广东深圳,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自家的宠物狗在寄养期间,不幸走失上高速公路被撞,随后被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带走煮食!高速公路方回表示,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巡查人员以为该犬只为无主饲养,且发现的时候已无生命体征,私自进行了处理!

在这条爆料视频中,有网友发布消息称,自家的宠物狗寄养在深圳的一家寄养中心,于1月29日走失后跑上高速公路,不幸被撞。

之后,主人多方查找发现,狗狗遭撞后,被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拉走,带到厨房煮食。

对此,寄养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在社交平台发布《致歉声明》,狗确实被高速公路工作人员食用,目前正与狗狗主人协商,警方已介入。

同时,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表示,已经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并第一时间开展了调查,事发时狗已经死亡了,工作人员以为是无主狗,所以将他拉走了,公司将严肃处理其不当行为!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那不是单纯的一只狗狗了,主人悬赏5万说明非常爱它,把它当成家人了!多好的狗狗,真是造孽!

还有不少网友呼吁:世界好多国家都有动物保护法,如果我们国家要是也有这样的法律,各种小动物就不会遭到残害,希望早日设立动物保护法。

也有不少网友强调,高速公路处理责任人是不是不太妥当:走失且已死亡,工作人员清理现场后,处置方式也不过分,应给予表扬奖励!

又不是别人打死了狗,人家拾了条死狗吃了,警察为什么要介入?国家又没有规定不能吃狗,别人违反了哪一条那一款?

也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警察就不应该调查,因为狗没有牵绳,再者是狗上了高速,如果狗是有主人的狗,应该对狗主人罚款处理!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些事情呢?

1、寄养中心明显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同时,第893条也明确,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网友将自家宠物狗寄养在寄养中心,双方之间就成立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

从寄养中心发布的情况说明来看,宠物狗在寄养期间因管理失职(如未关好门)导致走失,属于寄养中心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时,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所以说,寄养中心不仅要道歉,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金额通常以宠物的市场价值或双方约定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若宠物有特殊情感价值,法院可能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高速公路方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即使高速公路方面回应的情况属实,巡查人员发现宠物已死亡,认为是无主物,按照上述规定,工作人员仍有义务妥善保管遗体并通知权利人,而非私自处理。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直接将其拖走,并且食用行为也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换句话说,毕竟事发高速公路,该网友可以找高速公路要说法,高速公路应该对外承担责任!同时,高速公路方面也应该根据过错程度,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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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世太保

盖世太保

2
2025-02-07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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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爱普发何吕

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