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子到影院看电影,但影院并没有提供免费的3d眼镜,双方产生争执,影院方面强调要么自带,要么付费,相关视频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据介绍,事情发生在云南某影院,一女子到电影院看电影,买的是3D的票,但商家拒绝免费为其提供3D眼镜,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视频中,女子的说法是“我们买的是3D厅,买的是3D票,但是如果你们不提供3D眼镜,相当于让我们进行二次购买。”
对此,电影院方面则给出了不同的回应,说法是“我们的票价里并没有包含3D眼镜的费用,消费者可以自带和或者到前台自行购买3D眼镜。”
在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热情网友留言:清晰的记得,在3D电影刚刚普及的那个时候,去看3D电影都是他们准备好的,进影厅的时候发给你,看完出来回收,现在都得买!
还有不少网友调侃:很多影院免费提供,看完要还,即便不免费,也很便宜,顶多3块钱一个。真怕发展下去,去餐厅点菜还得自己买菜去!
也有更多理性网友强调:如果买票时明示,那就没问题。如果不明确告知,那就有点那个!
也有不少网友呼吁:这个完全可以电影院出租啊,也避免眼睛的损失!所以说为啥要花几十块钱去电影院看呢,等他出电影版的手机上看!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3d眼镜应该包括在影院服务消费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配套设施属于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提供物品、服务的一方有义务提供服务所配套的设施,费用应当在服务费中已经包括。
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讲,女子作为消费者,已经付费购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已构成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应依约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
并且,众所周知,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影院既然对外提供观影服务,就应该忠实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所以,在本事件中,女子去影院观影,已经购买了电影票,电影票就包括3d眼镜,电影院不为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提供3D眼镜,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电影院单方面告知不提供免费3D眼镜,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说,不管电影院有没有对外明示,有没有张贴公告,因为3d眼镜就是观影的必要工具,不提供该工具将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观影!
因此,电影院在观影厅门口张贴告示收取3D眼镜使用费的行为,实际上是采取格式条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属于无效条款!
3、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线索。
因此,遇到类似情况,作为普通消费者,建议大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或者认为金额不大,无所谓,还是应该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举个例子,大家要保管好相关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也可以拨打12345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