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停车难,常州出新政

觅渡新语 2024-12-24 14:40:42

近年来,停车难、停车贵一直是全网热点话题之一。

常州也不例外。截至2024年2月底,常州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88万辆,而且未来机动车还将越来越多,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在化解停车难、停车贵问题上,常州一直勇于实践积极探索,获得了市民的认可。12月22日,《常州日报》全文刊登了常州市出台的最新管理办法——《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此《办法》,常州将进一步化解停车难停车贵问题。

新《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对我们的出行会带来什么便利?本文将作摘要解读。

分工负责,明确城管为主管部门

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够清晰明确,容易导致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监测道路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依法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价格违法行为;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停车泊位信息要社会共享

停车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停车资源的利用率低。如何才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有效缓解停车矛盾呢?《办法》指出,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办法》规定:本市建设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停车设施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

公共停车设施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专用停车设施应当接入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出入口、实时泊位等信息。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建设智能化停车系统,通过接入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不停车快捷交费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要错时开放

近年来,“错峰”停车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被视为解决停车难的措施之一。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应当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设施。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设施。鼓励居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如果是暂时没有规划建设停车场,停车需求又比较大的情况,怎么办呢?《办法》指出,可以在合适地点,设置临时停车场。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边角空闲土地、待建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停车供给

停车难的重要原因是停车位少,而车位少的主要原因是规划建设滞后、历史欠账多,造成停车场少,停车位严重不足。

创捷大厦停车场

《办法》明确了四个“可以”,即——

已建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居住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辖区内机动车停车泊位不足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边角空闲土地、待建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城市街区机动车停车位不足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在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之间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区域(以下简称退红线区域)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在退红线区域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制定方案,经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论证后,予以设置。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设施建设计划,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推进停车产业化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目前,市区停车场类型不一,有的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有的是社会投资建设的,还有小区配建的,应该怎么管理和收费呢?

停车场

《办法》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依法确定经营管理者。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鼓励医院、学校、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配套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鼓励将退红线区域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纳入物业管理或者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办法》还提出差异化停车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停放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区分停车设施区域、类型、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停车对象等实行差别化收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该规范服务

对市民来说,路内停车位是使用率最多的车位资源,也是“停车难”变“安心停”的关键一着。对此,《办法》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的服务规范:

(一)在显著位置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公示停车路段名称、停车类型、准停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维护停车秩序,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服务标识;

(三)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将泊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接入市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四)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五)向停车人出具发票或者专用收费收据;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明确法律责任,破坏和圈占停车位将受罚

交警工作

新建停车场,增加停车位,破解停车难题,受益的是广大车主,同时也要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擅自占用退红线区域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部门对退红线区域以及人行道内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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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25 23:41

    24年很多地方围起来收费创收干的太好了[点赞]

  • 2024-12-25 19:56

    我乡村道路都有违停拍照,50一次,好搞个毛线啊!

  • 2024-12-25 23:59

    就两个字,搞钱。说的啰里啰嗦一大堆。

  • 2024-12-25 19:25

    很多路上没有人行道了,都是车

  • 2024-12-25 18:23

    收费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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