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任意解除影片策划合同要求退还服务费赔偿利息损失,如何获得支持?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0:58:01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策划合同签订后受托方依约提供策划服务,委托方非因受托方原因解除合同,要求受托方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何才能获得支持?

约定

甲公司计划筹备拍摄电影,乙公司系影视策划公司,2022年3月3日,甲、乙签订《影片委托策划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影片提供策划服务,按照甲的要求,为影片提供创意策划、指导和管理服务。服务费200万元,分三期支付,签订后5日内支付第一期服务费50万元,第二期服务费50万元自开机前3日支付,影片杀青后3日内支付100万元。此外,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性质,双方之间不构成除委托之外的任何法律关系。

履行

签约后,甲依约支付首期服务费50万元,乙也按照甲的要求为其提供策划服务。2022年3月13日,甲通知乙,因影片投资方撤资,影片项目取消,合同终止。

争议

甲要求乙退还50万元服务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问题

甲对乙提出上述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何才能获得支持?

评析

合同签订后,甲行使解除权同时提出足额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的前述两项请求中,赔偿利息损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足额退还投资款是恢复原状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此,首先,无论是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还是解除后对合同的清算责任,损害均以相对方违约为条件,若无违约行为,自无损害的发生,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依据。该案中,甲并未主张乙存在违约行为,事实上,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策划服务,并无违约行为。甲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影片投资方撤资,系其自身原因,与乙无关。因此,甲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赔偿利息损失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若退还全部服务费的主张系损害赔偿性质,同样不能成立。其次,关于足额退还全部服务费是否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合同解除后能否恢复原状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涉案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首期服务费,乙也提供了策划服务,双方均已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系委托性质,并非一次性给付合同,而是继续性合同,甲解除合同之前,合同已经履行一定的期限。据此,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性质,合同无法恢复原状。故此,退还全部服务费若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也缺乏依据。

综上,甲若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五百七十七条为法律依据提出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但是,本文认为,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程度,甲可以援引其他法律依据,变更权利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影片提供策划服务,且明确合同具有委托性质。甲非因乙违约而解除合同,行使的是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通常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条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据该条规定,甲有权行使任何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乙在履行期间应得的服务费,可得利益是预期的可得利益。因乙已经为甲提供策划服务,故有权取得一定的服务费,但项目在初始阶段即取消,甲已付的50万服务费存在高于乙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可能。因此,双方应该对合同进行清算,估算出乙履行期间应得服务费和可得利益价值,若低于50万元,则对低于的部分基于公平原则作退还处理。若依前述法律条款为依据,甲的主张存在被支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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