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就在消法条例(草案)审议通过的前几天,有网友就市场监管系统出现的限制消费者打假监督权利等问题上书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中纪委国家监察委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将上述问题批转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书面回复称,未限制消费者打假权利,未将特定群众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职业打假是个争议话题,消费者身份存争议,各地司法裁判不一。
为此,张晓红等人向市监总局反映“消费者不以‘购买数量频次、牟利’来划分,民间打假符合消法原意,打假人正当利益(惩罚性赔偿)符合马克思主义——建议建立市场监管内部打假激励制度”。
对此,在2024年1月3日,市监总局作出《信访回复意见书》(国市监信复函〔2023122612261〕)称,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推动从源头优化消费环境,总局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其中第十一条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列举了若干参考因素,要求地方结合各类材料综合判断,未一刀切划定哪些投诉、哪些群体应当排除,未限缩或者排除消费者的投诉权利。此外,我局配合司法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多次听取各方面意见,正在研究完善,您的意见将作为工作参考。
而在2024年2月19日,市监总局回复(国市监信复函PPJY2023038)史瑞杰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十一条,既未排除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权利,未一刀切划定“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未将特定群体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更未限制消费者打假权利。对于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社会公众可以依法举报。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依法社会监督,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参考资料:市监坊论《市监总局答复:未限制消费者打假权利,未将特定群众排除在消费者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