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媒体披露北京一男子肖某以报警打击卖淫活动为名,威胁3名失足女发生关系,并勒索钱财,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及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肖某是个惯犯。1985年出生的他,在监狱度过的资历可够丰富的。2008年,他就曾以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7年释放后,又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
2020年6月至8月间,肖某以举报卖淫行为的方式相威胁,先后强行与3名失足妇女发生关系,并设敲诈勒索一名被害人8000元。8月,肖某被刑拘,次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次的罪名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本案涉及到一个特殊的场景,即在嫖娼时强迫与失足妇女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还是构成所谓的强迫交易罪?
失足妇女提供性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本质上是服务关系,尽管是非法交易,但不改变他们提供此类服务的本质。但是强迫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以强奸罪论处。
肖某举报嫖娼行为,虽然是一种法律鼓励的行为,但是肖某的主观动机是利用失足妇女害怕警察的心态勒索钱财,属于利用合法的行为进行违法犯罪的勾当,依然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