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婆媳关系不好惹的祸!湖南长沙,女子婆媳关系不好,经常因此和婆家发生争吵,一次争吵后女子被小叔子殴打,认为丈夫偏帮婆家,遂产生报复想法,趁丈夫外出买菜,采取双手扼颈、用绳勒颈、持刀捅刺的方法,杀害12岁女儿后跳河自杀,被救起后女子辩称是因家庭琐事引起,请求从轻处理,丈夫也对妻子表示谅解,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长沙中院)
王倩只有小学文化,与丈夫鲁迪结婚14年,夫妻育有一个12岁的女儿鲁婷,但自从结婚以来,王倩与婆家关系紧张,尤其是和婆婆矛盾重重,常因生活琐事与婆家人发生争吵。
事发前不久,王倩因鲁婷的教育问题,再次与婆婆发生争吵,导致婆婆离家出走,王倩因此被丈夫鲁迪的弟弟殴打,王倩为此事经常与鲁迪发生争吵,但鲁迪对她总是恶语相向。
事发前一日晚19时许,王倩来到丈夫鲁迪和女儿鲁婷位于驾校门卫室的住处,因王倩要将鲁迪弟弟一家从老家房中赶出去,再次与鲁迪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王倩以寻死相威胁,鲁迪担心王倩情绪不稳定,怕她真去寻死,便将王倩留宿在门卫室住处,当晚夫妻两没什么交流。
王倩一整晚翻来覆去睡不着,脑海中一直胡思乱想,渐渐走进牛角尖,认为丈夫一直以来都只维护婆家人,不关心自己的感受,产生杀死女儿鲁婷再自杀,以此来报复丈夫的想法。
事发当日早上5时许,王倩因知道丈夫鲁迪将要出去买菜,起床后便躲在门卫室后面,等到6时10分许,鲁迪锁好门出去买菜。
王倩见状,遂于6时30分来到门卫室门口,喊醒女儿鲁婷帮她开门,进门后王倩坐到鲁婷床前,问女儿是否愿意与自己一起去死。
遭到女儿的拒绝后,王倩用双手掐住鲁婷的脖子十几分钟,令鲁婷无法呼吸,直至鲁婷手脚不再挣扎,口中仅剩微弱呼吸。
接着,王倩又从隔壁卧室的墙壁上拿来一根跳绳,用双手反向拉跳绳,勒住鲁婷的脖子约十几分钟,直至鲁婷再无呼吸,手脚不再抽搐。
因担心鲁婷仍未死亡,王倩又从房间的柜子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掀起鲁婷的上衣,连续捅刺鲁婷腹部十刀,在给鲁婷盖上被子后逃离现场。
鲁迪于7时5分许返回门卫室时,发现女儿鲁婷已经死亡,鲁迪悲痛万分,怀疑女儿是因家庭因素自杀,遂打电话给朋友邓某,说女儿鲁婷已经自杀。
邓某赶到现场时,发现地上有一把水果刀、一根跳绳,鲁婷已停止呼吸,后邓某帮鲁迪拨打电话报警,警方当即到现场勘察。
与此同时,王倩打的来到浏河市场旁的河边跳河自杀,群众何某见状拨打110,称浏阳河大桥下有人溺水,同时积极对王倩展开施救。
公安干警出警后,在现场和群众何某一起救起王倩,王倩对何某说道:不要救我,我做了坏事!并向民警声称自己杀死女儿,后被送浏阳市中医院救治。
7时40分左右,刘继红电话告知鲁四鲁婷出事,鲁四去浏阳市中医院看望王倩时,王倩继续说道:救我干嘛,凤妹子没了,我要让他不好过!
经救治王倩无大碍,民警遂将王倩传唤到派出所,王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查明王倩没有精神异常,且家族中无精神病史。
湘雅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倩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鉴定,死者鲁婷系他人用钝性物体扼压颈部、半坚硬绳索类物体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
事后,被害人父亲鲁迪对王倩的行为表示谅解,检方认为,王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王倩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解此事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一时想不开才犯下大错,王倩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好,请求从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王倩因家庭矛盾,为泄愤采取双手扼颈、用绳勒颈、持刀捅刺被害人腹部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倩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王倩得到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王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