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公示两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红河州建水县YR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邓某、徐某某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95.76万元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四倍罚款3,583万元。这是继2023年9月对建水县XG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名合伙人处5倍罚款后,红河州税务局稽查局再度对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处以高倍罚款,引起税务界广泛关注与热议。
案情回顾
(一)对合伙人虚假纳税申报处4倍罚款
2024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公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税稽罚〔2024〕6号),对邓某作为红河州建水县YR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未如实履行2020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930,598.2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四倍的罚款3,722,393.04元。
同日公示的另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某某作为YR管理中心合伙人未如实履行2019年11月至2020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8,026,953.2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四倍的罚款32,107,813.08元。
上述2名合伙人合计少缴税款895.76万元,罚款3,583.02万元,粗略估计滞纳金约为520万元,预计应补税、滞纳金、罚款约5,000万元。
(二)对合伙企业处4倍、对合伙人处5倍罚款
2023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公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税稽罚〔2023〕2号),对建水县XG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2,122,128.65元(其中,增值税2,061,626.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502.11元)四倍的罚款8,488,514.60元。
2023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公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税稽罚〔2023〕3号),对建水县XG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刘某2018年至2021年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064,681.4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五倍的罚款35,323,407.10元。
2023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公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税稽罚〔2023〕4号),对建水县XG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王某2018年至2021年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652,120.9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五倍的罚款23,260,604.74元。
上述建水县XG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2名合伙人合计少缴税款1,383.89万元,罚款6707.25万元,粗略估计滞纳金约为800万元,预计应补税、滞纳金、罚款约8,8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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