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的世界里,金钱是最现实的工具。
河南一男子想和女友亲热,女友半推半就,男子霸王硬上弓,没想到事后女友要告男子强奸,男子苦苦哀求承诺将名下的房子送给女友。
女子欣然答应,没想到几个月后男子反悔,将女友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赠予,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回顾
小杨和秋月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侣,两人都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信心,已经准备买房结婚了。
他们相中了一套300多平的房子,全款仅需728000元,面积大价格又低,实在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小杨当机立断决定买下这套房,为了表达对秋月的诚意,他毫不犹豫地在购房合同上加上了秋月的名字。
在小杨看来,既然合同上有了秋月的名字,那秋月就是他的准媳妇了,他的心里美滋滋的。
房子定下来后,两人都很开心,小杨提出想和秋月亲热,秋月半推半就、欲拒还迎,小杨误以为秋月只是害羞,便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
事后,秋月泣不成声,说自己不愿意这样,要挟小杨说要报警,告她强奸。
小杨慌了神,他无论如何都不想失去秋月这个女友,于是跪在地上苦苦哀求。
就这样秋月都不打算原谅他,还是说要报警。
没办法,小杨只好承诺把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改成秋月一个人的,以后这套房就归秋月所有,算是她的婚前财产,秋月这才原谅了小杨。
谁知,秋月拿到房子后就跟变了一个人似的,她要求小杨如果想继续住在房子里,就得每月交1000元的房租。
并且生活中对小杨的管束几乎到了苛刻的地步,花钱要打申请,金额太大秋月就不批。
不久后,小杨受够了秋月的算计,也可能是如梦初醒,他给秋月发了一份《撤销赠与合同》,表示要分手并撤销赠与,返还72万元房款。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在小杨发出撤销通知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秋月了呢?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依法登记,也就是完成过户手续。
但在本案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没有房屋产权手续,根本不可能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所以,即使秋月与开发商变更了购房主体,但这仅仅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并不能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
因此,法院认为在小杨发出撤销通知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秋月,小杨的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有效。
但小杨要求秋月返还720000元房款的诉求,法院并未支持。
因为小杨没有证据证明房款全是他一人出资,且他自己也承认秋月在房屋装修上也有投入。
如果小杨想要回房款,需要自行跟秋月协商或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