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肿瘤治疗花了15万,还好6年前买了保险

南方老纪 2024-10-05 09:52:45

买保险,本质上来说就是赌你不会生病。

四川绵阳,身体一向很好的女子被确诊为恶性肿瘤,住院治疗花去15万元积蓄,好在她6年前买了健康险,她也很庆幸自己买了保险。

没想到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以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女子愤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事情回顾

萍姐是四川绵阳人,今年45岁了,身体一直都很好,很少生病。

然而今3月的一天,她突然感到头晕眼花,身体很难受,为了买个安心,她去医院进行了体检。

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立即住院治疗。

萍姐顿时陷入绝望,一方面担心自己受罪还治不好,另一方面发愁高昂的医疗费。

但她转念一想,自己6年前在网上心血来潮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包括一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而且一直正常续保缴费。

于是她放心地接受手术并住院治疗。

然而现实好像不是她想的那样,出院后,萍姐除去医保报销,还自费支付了15万元医疗费。

她拿着单据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理由是萍姐2016年曾在医院做过CT检查,显示脑部存在病变,与此次恶性肿瘤位置一致,属于投保前既往症,因此不予理赔。

萍姐解释说当年医生明确告知那只是病变,无需治疗,她也一直没有任何不适症状,如果早知道会发展成肿瘤,她怎么可能放任6年不管?

但保险公司可不管那么多,仍拒不赔付。

愤怒的萍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医疗费。

法律分析

萍姐和保险公司的纠纷焦点在于:2016年检查出的脑部病变是否属于萍姐投保时隐瞒的既往症。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保险公司若要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就要提供相应证据。

虽然萍姐确实做过CT检查,但医生当时只诊断为病变,并未认定为肿瘤,另外,如果萍姐当时真被确诊为肿瘤,又怎会拖延6年之久不治疗,这有悖常理。

因此,萍姐2016年的检查结果难以被认定为既往病史。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既然萍姐所患疾病不属于隐瞒的既往症,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义务,赔偿萍姐的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不能只顾收钱不管赔付,这有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

最终,法院认为萍姐的既往检查不属于免责的既往症,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赔偿萍姐医疗费用13万余元。

判决下来后,双方均未上诉。

写在最后

现在,大一点的保险公司还是比较正规的,该赔的会赔。

就怕遇到一些小公司,满满的营销套路,故意在合同中留漏洞,咱们老百姓也不是人人都是律师,所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

对于不理解的地方,一定要问销售人员,看清楚之后再签字,否则等你签了字交了钱之后,恐怕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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