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门儿上个班,出租屋变灵堂

南方老纪 2024-09-30 10:18:50

出租房是租客暂时的家,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

然而,上海的小钰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儿,她上班的时候,房东擅自将她租住的房间改成了灵堂,里面还停放着棺材,还有亲属吊唁。

小钰天天做噩梦,精神都快崩溃了,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事情回顾

小钰是一名上班族,为了离工作地点更近一些,她在松江区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正常,小钰和房东相处得也十分融洽。

然而有一天,房东突然打电话让小钰去酒店住几天,说是家里有急事需要用到出租房。

小钰虽然觉得莫名其妙,但还是同意了,于是她下班后准备回去收拾东西。

谁知当她回到出租屋时,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房间里放着一口棺材,四周还摆满了花圈,整个房间成了灵堂,还有亲属吊唁。

后来得知,房东的老母亲去世了,生前曾在这间房子住过,按照当地习俗,需要在老人生前住过的地方停灵几日。

小钰十分愤怒,质问房东为什么不提前商量就擅自用她租住的房子摆灵堂。

房东却振振有词,说这是她自己的房子,有权这样做。

小钰无奈,只得收拾行李去酒店暂住,那段时间,小钰晚上总是做噩梦,她打算退租另寻住处。

丧事结束后,房东打扫好房间让小钰搬回去住,还说可以报销这几天住酒店的费用,到时候从租金里扣。

然而,小钰表示要退租退押金,房东却拒不退还,她认为违约责任不在她。

小钰一怒之下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退租退押金,并索赔违约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

法律分析

小钰和房东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东未经小钰同意,擅自将出租房改为灵堂摆放棺材,明显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小钰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东违约在先,现在小钰已经不想继续租了,那就得赔偿对方的损失。

《民法典》第99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房东返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并赔偿小钰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写在最后

这个房东太过分了,既然把房子租出去了,和租客之间就形成了合约关系,不跟租客商量就擅自把房子改造成灵堂。

0 阅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