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买辆车太容易了,买到一辆有问题的新车却很不容易。
湖南湘潭,男子好不容易买回来的新车,才开了三个月就出毛病了,而且还是发动机有问题,这谁受得了啊。
销售公司承诺可以给他换发动机,但男子觉得新买的车就要换发动机,这也太亏了吧,于是他要求换一辆新车,但销售公司不同意。
男子只能走法律程序,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事情回顾
2022年10月,尹先生看上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一辆轿车,琢磨着给自家添辆代步车。
经过几天的考察和比价,尹先生终于下定决心要买这辆车。
11月1号,尹先生和销售公司签了购车合同,购车款总共花了136800元,崭新的轿车就到手了。
提车的时候,尹先生还特意细致的检查全车,发现没问题后就开回了家,每天上下班不亦乐乎。
谁曾想,好日子没过多久,车子就出问题了。
2023年2月6号,这车才跑了1000多公里,尹先生就发现仪表盘上的发动机故障灯和启停故障灯亮了。
他吓了一跳,赶紧开到销售公司要求维修,可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就是查不出毛病在哪。
接下来的日子里,尹先生的车子前前后后跑了7趟销售公司。
可让人抓狂的是,每次修完没多久,故障灯又亮了,这毛病怎么也根除不了。
销售公司请示厂家后,提出给尹先生换发动机,可尹先生直接拒绝了。
尹先生越想越来气,新车才买三个月,发动机就出这么大问题?
他要求销售公司换辆新车,双方实在谈不拢,尹先生一气之下把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诉求是销售公司给他换辆新车。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销售公司卖给尹先生的车正常使用就出现多次发动机故障,修了好几次还修不好,说明这车确实有质量问题,销售公司得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等义务。
尹先生多次要求维修,但商家始终修不好,要求换新车也是情理之中。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尹先生的车因为发动机质量问题修了7次,还是用不了,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完全符合三包条件,销售公司应该给换车。
最终,法院判决销售公司为尹先生更换同型号合格新车一台,该销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写在最后
买车这种大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拿到正规发票和三包凭证,这样出了问题才能保住自己的权益。
新车发动机出了问题,只要不是人为造成的,销售方一般都得更换或者退货,发动机是汽车三大件之一,相当于汽车的心脏,发动机坏了,这车就只能当废品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