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子路边捡到金手镯给孩子当玩具,发现掉色后直接扔到垃圾桶

南方老纪 2024-10-06 09:52:26

江西九江,一女子在路边捡到一个金手镯,她觉得很好看就拿给孩子当玩具,没想到这个玩具掉色。

女子怕对孩子身体有伤害,就直接将手镯扔到垃圾桶了,失主报警后通过监控找到女子要求赔偿。

事情回顾

小霞难得参加一个重要聚会,特意戴上了一直舍不得戴的金手镯。

这个手镯当年可是花了将近17000元买的结婚礼物呢,聚会结束后,小霞洗完脸才发现,手上的金手镯不见了。

她仔细回想当天的经历,饭店吃饭、开车回家的路上都还戴着,问题只可能出在下车到进家门这段路上。

小霞来回找了好几遍,连手镯的影子都没见到,都快急哭了。

无奈之下,她只好报警求助,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

发现小霞走后不久,一位女子捡到了掉在地上的金手镯,看了看就揣进兜里走了,这位女子就是小双。

小霞和民警找到小双家中,要求归还金手镯。

小双却表示她以为捡到的是假手镯,就给孩子当玩具玩了,孩子玩了两天后手镯果然掉色,更加证实了她的想法。

为了孩子健康着想,小双就把手镯扔进了垃圾桶,眼下是真的无法找回来了。

小霞当然不相信小双的解释,认为她是不想归还才编出这些谎话,于是直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金手镯或者照价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于小双是否真的把金手镯误当假货扔了的说法,法院难以查证,不过这并不影响小双应当承担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双捡到金手镯后,理应交还失主或送到公安机关,在此之前必须妥善保管,即便最终弄丢了金手镯,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金手镯确实无法找回,小双就应该按照手镯的购买价或市场价给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小双限期返还金手镯,如无法归还,则需按小霞购买发票上的价格16568元进行赔偿。

写在最后

路上碰到值钱的东西不要乱捡,除非你能保证没有其他人看到,否则的话还是上交到公安机关比较稳妥。

小双丢的不是金手镯,而是16568元,吃一堑长一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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