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开展系统性检查、六查一打、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检查,本次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27条问题,其中12条问题达到立案标准,这12条问题属于七类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
行为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行为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行为三: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为四: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
行为五: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行为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
行为七:超定员组织生产。
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条的规定;
行为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为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为五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为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行为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法行为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二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四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五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七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玖拾贰万肆仟元整(¥92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成立于2002年06月10日,注册地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街,法定代表人为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