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法律思维,许多人下意识地想到法官和律师,其实,它和每个人息息相关。普通人虽然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掌握几种基本的法律思维,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思考和生活。
法律思维既不需要死记硬背法条,也不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法,但是能教会你用批判的眼光看待问题,帮助你提升复杂情况下的决策能力,学会更有效地沟通和交流。
然而,现代的法学教育往往没有提供初学者这样的机会,更别说对于法学总是敬而远之的普通人了。本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想法,英格博格·普珀教授集数十年教学与写作经验,把法学方法论的所有知识进行降维,撰写了《法学思维小学堂》。
这本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的案例,还融入了形式逻辑、语言哲学、诠释学、修辞学等的思考,向读者展示了法律思维的魅力。
01 透过概念,看见本质
一直以来,法律人都在为了概念而争执,这是因为概念的界定会推导出很实际的结论,而这可以帮我们看清楚概念的本质。
例如,如果一个人事后才对一个业已使用的概念加以定义,那么就会有陷入偷换概念的嫌疑。与此同时,有的人不断地从一个描述性概念到另一个描述性概念,这在法学上叫做定义的“无创造性”。
如何断定概念正确与否,其实也远不是一望而知的。如果依据概念提出者的本意来解释,那么概念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会使其不可能;如果依照语言使用的一般规范,则概念常常又会超出常识;如果依照某个目的使用概念,则可能陷入自我论证的循环……
举一个直观一点的例子,“好”这个概念就其本身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好人、好书、好车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好车意味着什么对于不同的人而言也不同。
法律人对概念的争执告诉我们,我们必须自己形成并界定我们要使用的概念。
02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概念的争执提醒我们,“事实”很可能比我们所能描述出来的更复杂。
法学家努力地要把价值陈述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例如“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的概念,可以规定为血液酒精含量在x‰以上即绝对不能安全驾驶,但是即便如此,这也只是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事实上,如果“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能被“事实”穷尽,我们就能放弃这个评价性概念,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德国司法实务上也承认相对不能安全驾驶,这就要在个案中通过个别驾驶不足的行为来确定。
诸如此类的例子,提醒我们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说明清楚自己在规范性概念的意义下,评价了事实情状中的哪些事实环节。
03 删繁就简,避免矛盾
删繁就简不是因陋就简,而是在最少的文字信息中,达成所要表达的意思,而这不仅有助于避免自相矛盾,而这能帮我们克服思考口吃。
在法律定义上,有赘言的定义即属错误。例如普珀用《德国刑法》第233条伤害罪给出的例子,其中的第2个行为选项指出:
健康损害系指招致或提升了一个有害地偏离于身体正常机能状态的病理状态,且该病理状态有治疗的必要。
在这里,“病理状态”本来就是指需要“治疗”的状态,这样的表述属于画蛇添足。普珀还指出,德国司法实务上在定义“身体上的不当对待”更糟。
身体上的不当对待,是指一种不好的、不适当的对待,会对身体的舒适或完整性造成并非微不足道的影响。
这里的“不好的、不适当的”同义反复,其实就是思想结巴,而且此处不应特别涉及行为的负面评价,实际上伤害罪就是一个普通的结果犯。为此,她指出立法者完全可以将其表述成:“凡是在身体上侵害他人或损害其健康者”。
怎么样以辞达意,法学定义的这些要求能给我们启发:无矛盾性、无循环性、不赘言、内涵上的完整性、外延上的完整性、文法上的正确性。
04 转换视角,综合分析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转换视角往往会有新的发现,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不同的视角带来不同的结论,应该选择哪个或哪些结论?怎么避免彻底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
法学对于各种解释方法的处理能给我们启发。前面已经提到,法学上存在着主观解释、客观解释和目的论解释,那么当它们矛盾时候究竟何者优先?是否能够确定出抽象的顺位?
1.主观解释:根据法律制定者当时的意图和立法背景来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
2.客观解释:基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字面含义和普通语言使用习惯来理解和解释法律。
3.目的论解释:依据法律条文所要实现的目的和功能来理解和解释法律。
普珀总体上持否定态度,只是因为德国采用的是制定法,而非判例法或法官法,所以文义解释具有了相对优先性。
她认为除此以外在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没有其他抽象的优先规则,在某个案件中可能文义解释最有说服力,在另一个案件中变成立法者的意向较具说服力,在其他案件则是目的论的说法最具说服力……
她还引用了解释理论之父Savigny的观点指出,这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几种解释,而是不同的举动,“若要成功地解释,这些举动就必须被统一”。
05 辩证思考,左右互搏
有一句法谚是,“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学不仅强调结果,很多时候更看重过程。
普珀指出,甚至一些法学博士论文都在掩耳盗铃,例如把从别人那里看来的观点引为己见而不明言,或者是把别人的说法逐一罗列并批评,最后自己的意见闪亮登场却没有任何批评……
这都不是法学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正确的做法是依据各种论点的内容,提出一个清楚的编排,不同的方法则作为编排的辅助工具,最后构建起讨论问题的框架。
这就像是一场网球赛,在个别语句的你来我往中进行,而法律人就在每个语句后面扮演起球赛裁判的角色,去决定哪一边获胜,或者是判定为平手。
06 知己知彼,善于论证
善于论证是法律思维的核心,即使是不公平的论证,法学思维也能帮助看清问题的关键所在,例如“过度简化或扭曲反对意见的论据”“提出未经证成的指摘”“使用以自己的主张作为前提的论据来驳斥(循环论证)”……
现实生活中,人们有时候不完整介绍反对意见的所有论点,只介绍其中最弱的证据,以求能够轻易驳倒对手。这样做常常有效,但是也会把自己陷入一种危险,即明明有更强的论点来说明一个有更好论据的意见。
普珀给出一个法学上的例子,《德国刑法》第32条涉及正当防卫,其中“合法毋须回避不法”受到普遍认可,居然长久以来是用这个论点来说明:不应期待被攻击的人要丢脸地逃离。
这个丢脸逃离的论据,只是因为骑士文化等影响,即被攻击若选择逃离会被视为怯懦。这个论据在引用的同时,就暴露了不必要的弱点,即逃离在当今社会并不丢脸,反而被看做是审慎的表现。
而这一弱点就会被主张受侵害者有回避义务的人加以利用,即受侵害者在面临可避免的损害时,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减轻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