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殴打他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南方+客户端 2023-10-25 20:06:21

近年来,有关“路怒症”引起的案件、事故不绝于耳。近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

罗某驾驶的三轮车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互相指责发生争执,罗某用拳头殴打黄某,黄某遂下车离开现场,罗某见状从三轮车上拿出一条长约1.5米的铁质水管,继续追打黄某,致使黄某头部、腰腹部、肩胛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司机朋友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遇事心平气和、冷静处理。”检察官提醒,切莫当“路怒族”,轻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刘苑婷

[作者]张柳青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