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学生为母亲4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房产抵押,法院判无效

白容看商业 2025-03-23 15:58:48

出于风险控制的要求,有些银行在将借款人子女设定为担保人时,一定要考虑借款人子女的年龄,千万不要将借款人未成年子女或限制行为子女设定担保人、抵押人,否则的话会存在操作风险,即担保及抵押无效的风险。

2003年3月,赵A某(注:1982年12月出生)与项某登记结婚,2003年10月女儿赵B某出生。

2006年2月28日,赵A某、赵A某父亲与动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居住房屋动迁。赵A某父亲明确表示动迁房产以后归赵A某女儿赵B某所有,对此,在赵A某与项某于2017年6月13日离婚案件审理笔录中也有表述,并且赵A某也保证将来不会买卖、抵押上述房子,考虑到在拆迁分配时赵B某尚未成年,登记在赵A某与赵B某名下。

2019年10月30日,赵A某以签订保险合同为由让赵B某到甲银行去签字;2019年11月1日,以赵A某、赵B某名义将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11月6日,甲银行向赵A某发放贷款40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11月5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同时赵B某签订金额为701万元的最高额担保合同。

因上述贷款到期未归还,甲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置上述抵押房产以及赵B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甲银行诉讼请求,一审后赵B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赵B某为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A某作为赵B某法定代理人,陪同签署且在同一《最高额抵押合同》签字,显然同意赵B某的担保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项,监护人不得作出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行为,结合赵A某贷款资金去向,上述贷款并未用于赵B某教育、生活,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担保行为的高风险性,赵A某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行为违背其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法定监护职责,应属无效。

因此,《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应认定对赵B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了甲银行处置上述抵押房产的权利以及赵B某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甲银行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涤除作为抵押权人在上述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

案件三言两语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笔者没有任何话可说,不过赵B某在法庭上提到的400万元实际用途为220万元用于归还赵A某所欠债务、130万元交给了赵A某男朋友开设棋牌室以及50万元中介费,引起笔者好奇。

如果赵B某所说为事实的话,50万元中介费大概率是中介为赵A某提供过桥资金费用以及本次贷款包装费,如果真是如此,甲银行真的要好好查查本行员工是否有利益牵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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