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雇主无故失联,育儿嫂直接升级当妈三年,而且还带娃走亲戚的相关话题引发网友热议,在最近的消息中,“临时妈妈”黄女士一家向网友拜年,并表示已带奶娃走亲戚,大家都给她红包。#我们的春节#
据@潇湘晨报 此前报道,黄女士是曾经照顾奶娃的住家保姆。雇主突然失联后,他们将无人接管的女婴带回十堰老家,自费抚养已三年。
直到上学问题逼近,夫妻俩只好选择报警。奶娃的身世却让他们在不舍和失望中来回翻转:雇主找到了,在监狱,还要服刑十余年;
雇主有意求助监狱、民政等部门照顾,亲子鉴定却显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最后辗转找到生母,她也还有两年刑满。如今奶娃在夫妻俩老家上了公户得以上学。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好人有好报,善良不会吃亏!功德无量,好人好报!这对夫妻一定有好报,只有不离开你们丫头一生才有幸福,有困难找政府!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匪夷所思:我了去,爸爸入狱服刑10来年,女儿竟不是自己的,怎么活啊对于父母都无法尽到扶养责任的,属于事实无人扶养的孩子,可以去社区向民政申请补助金!
不过来自贵阳网友表示并非个例,这种事情还挺常见的:这种事情还挺多,以前在贵阳遇到过,找保姆带孩子的然后失踪了。最后的经常调查女方大概是小三!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应当对子女尽到照料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义务,如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6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奶娃的生父、生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该履行照料、监护义务,确保奶娃能够健康成长!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雇主并非奶娃的亲生父亲,而生母的又在监狱中,没办法照料,黄女士作为育儿嫂,真是菩萨心肠,主动承担起照料义务!
2、奶娃的生母放弃照料义务的,黄女士可以通过收养程序获得监护权!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8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因此,在这起事件中,因为奶娃的生母目前在监狱服刑,还有两年才刑满释放,王女士则是基于雇主的雇佣合同来照料奶娃!
如果生母两年后明确不想抚养孩子,且相关机构或法院认定黄女士具备继续抚养的条件,王女士也有收养奶娃的意愿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收养的申请。
3、如果奶娃的生母不放弃抚养权,黄女士也可以通过申请社会救助的方式来照料男娃!
从目前现行社会救助相关规定来看,如果经济上有困难,并且奶娃的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抚养责任,黄女士夫妻俩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此时,按照湖北十堰的当地规定,社会福利的补助一般包括生活困难补助、孤儿抚养费等,但这些补助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且有可能会受到政府财政支出及申请流程的限制。
所以说,即使生活在什么困难,政府也负责兜底。相信在黄女士家人们照顾之下,在各界的帮助之下,奶娃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4、黄女士可以找之前的雇主讨要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黄女士最初是作为奶娃的保姆,接受雇主的委托来照看孩子的,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当初有明确约定雇主支付报酬或抚养费,那么在雇主未履行支付义务时,夫妻俩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或民事合同追讨未支付的报酬或费用。
也需要注意都是,由于雇主已服刑,且其是否有足够的资产履行支付责任是未知数,因此追索的实际效果可能有限,但黄女士毕竟有追索的权利,可以选择放弃,更可以选择保留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