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合作方提升业绩而签订的,非真实履行依据的影视协议,是否有效?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1:38:13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视协议的目的不是为实际履行,而是出于冲业绩或其他目的。影视协议约定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合意,真意与约定内容不一致。所签的前述协议是否有效?签订后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实际履行?

约定

2021年8月14日,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权益分配”条款约定:“该剧发行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该剧电视播映收入、网络渠道收入等一切因电视剧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税金和宣传费、发行费后,由所有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2021年9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将“权益分配”条款修改为:“该剧发行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该剧电视播映收入、网络渠道收入等一切因电视剧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税金和宣传费、发行费后,由所有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经双方协商,乙出资额的50%,即该剧总制作费的10%,采取固定收益投资方式,净收益率为18%:乙出资额的剩余部分,即该剧总制作费的10%,由甲在取得该剧的发行总收入后按投资比例分配。”为配合乙提升业绩,按照乙的要求,2021年12月15日,甲与乙签订《电视剧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鉴于2021年8月14日,甲乙双方签订《联合摄制合同》(以下称原合同)。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已向该剧专用账户支付投资款2200万元,占该剧投资总额的20%。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支付该剧投资款总额及收益计3560万元,原合同“权益分配”条款不再履行。即自前述该剧投资款及收益支付至乙指定账户之日起,乙不再按投资比例收取该剧的收益。自付款之日起,乙不享有除署名权外该剧的其他已经或将来可能产生的一切收益,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决的与该剧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争议

《补充协议二》签订后,乙要求甲按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投资款款及收益3560万元;甲主张《补充协议二》是按照乙的要求,配合其冲业绩而签订的,并非双方真实的履行依据,应无法律效力。

问题

《补充协议二》是否有效?

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补充协议二》由甲、乙共同签署,合同已成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形下,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通谋虚伪表示,不生法律效力。

虚伪表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合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特征在于,表意人与相对方都知道双方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欠缺效果意思,双方都不想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虚伪表示的法律后果是,双方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损害公共秩序,因此在虚伪表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果为确定无效。为虚伪表示所隐藏的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订立的隐藏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是否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虚伪表示应具备下列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按照先后顺序,甲、乙就同一电视剧项目签订原合同、《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针对权益分配,双方先后存在三种约定:原合同约定乙的投资采取风险投资模式,《补充协议一》将纯风险投资模式变更为半固定收益投资和半风险投资模式,《补充协议二》约定甲退还乙投资款本金并按固定金额支付投资收益。相较于前两者,《补充协议二》显然更符合乙的利益。然而,针对权益分配条款,《补充协议一》已对原合同作出变更,原合同中收益分配条款已经失去效力,为《补充协议一》所取代。但《补充协议二》未提及《补充协议一》的任何内容,仍针对原合同作出相关约定,即便不考虑其他履行事实,《补充协议二》的签订及内容严重违反逻辑。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乙依据《补充协议二》提出权利主张,在该协议明显有违常理的情形下,乙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的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甲为配合乙提升业绩,与其通谋签订《补充协议二》,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二》的真实目的只是美化乙业绩,强化特定受众对乙经营状态的信心,并无接受其拘束力的真意,自然不会将其作为履行的依据。甲、乙签订《补充协议二》的行为构成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补充协议二》应为无效。

参考判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404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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