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例:司法鉴定造价2亿,法院认定3.69亿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28 22:13:07
最高院案例解析:建设工程造价争议中鉴定报告的效力与默示条款的适用案件核心争议争议焦点:案涉工程造价如何确定?能否以鉴定造价200,499,646元定案?背景: 某1公司(发包方)与某某建总(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91亿元,后因资金问题停工。 双方对复工前已完工程达成结算协议(2.05亿元),复工后工程因资料缺失无法鉴定,承包方提交4份单方结算书(复工后造价1.63亿元),主张总造价3.69亿元。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

一、原鉴定报告的效力否定

程序违法与形式错误: 原鉴定报告(内天健审字[2016]第90号)存在鉴定人员未全程参与、无法独立答疑等程序问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规则)。数据失真: 复工前已确认造价2.05亿元,而鉴定总造价仅2.00亿元,明显低于复工前已完工程价款,逻辑矛盾。

二、复工前工程造价的认定

双方协议效力:2009年《还款协议》及结算书系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复工前造价为2.05亿元,符合《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诚信原则)。

三、复工后工程造价的推定

鉴定不能的替代规则: 两次鉴定因发包方、承包方未提供必要资料被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发包方未在约定期限(3个月)内审核结算书,视为默认承包方报价。默示条款的审慎适用: 法院要求发包方对结算书重复计算问题发表意见,但其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构成“无异议抗辩权放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0条(默示意思表示的认定规则)。实务启示与裁判规则鉴定报告的推翻条件:程序违法:鉴定机构资质瑕疵、人员未全程参与、程序违反行业规范;数据失真:结论与已确认事实矛盾(如复工前造价高于鉴定总额);案例参考:(2023)最高法民终322号。默示条款的适用要点:合同明确约定:审核期限+逾期默认规则;发包方充分抗辩机会:法院需审查发包方是否实质性反驳结算书内容;工程实际使用: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方丧失“未验收”抗辩权。证据策略建议:承包方:严格按合同报送结算文件,留存签收证据;发包方:收到结算书后限期提出书面异议,避免“默认”风险;争议阶段:及时申请鉴定并配合提供资料,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类案裁判规则总结鉴定报告非“金标准”:程序合法性与数据真实性是司法采信前提;默示条款从严解释:需满足“明确约定+程序正义+无实质性异议”条件;工程使用即视为验收:发包方以“未验收”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成立。

注:本案((2023)最高法民终322号)为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标杆判例,对发包方逾期审核结算、鉴定程序瑕疵等情形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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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有思无A谦有益

有思无A谦有益

3
2025-04-29 15:16

虚伪鉴定者应该承受什么处理呢?不会没事吧?

房产小哥赵玉涛

房产小哥赵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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