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征收时夫妻未单独立户,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件频出。此类征收补偿安置款项的分割影响因素繁多、形成复杂,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举证责任分配,对房屋征收补偿中婚前共有物分割的裁判路径进行了梳理探析,供大家参考。
一、参考实际补偿款的实际情况
应参考家庭共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款项的实际情况酌定按份共有的比例。
第一种意见认为,家庭共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款项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规定看出,家庭关系被当然的推定为共同关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被征地户共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款项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各家庭成员应得份额应按照该户人口数确定平均比例进行分配。
二、涉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
一是,对于宅基地审批及房屋建造时未纳入该家庭户的成员,对与被征收房屋直接相关的补偿费用,是否可以获得相应份额。
对于建房时既非家庭成员,又无任何出资的人员,对与被征收房屋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不享有利益分配权。
二是对涉诉的被拆迁房屋不直接相关、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上述人员是否享有分配权利。
只要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将其列为安置对象,从保障安置对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角度考虑,对于被征收房屋不直接相关、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其理应平等的享有分配权利。
三、家庭共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款项分割应参考的因素
一是共有份额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确定以按份共有作为分配份额原则的前提下,具体份额的划分主要从财产的产权登记及各家庭成员对财产形成的实质贡献等方面予以考量。
二是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把握问题。
对于与财产相关的补偿,应重点考虑产权人及相关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对于没有资金投入及其他实质性贡献人不分或少分,对于与被征地人身份相关的补偿,则应根据政策要求平等予以保障,严格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利益的分割问题。
在一般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夫妻双方之间平等分割,但对夫或妻一方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应综合考虑其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在另一方存在过错或存在明显不公等情况下,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