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就是企业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就马上解除,这时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田某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6000元;二、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5300元;三、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300元。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仲裁委调解结果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公司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支付田某一次性调解款五千三百元;
二、田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三、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