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新规: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

红星新闻 2024-07-24 11:01:56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有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表示,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检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若干意见》,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史卫忠介绍,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从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一是贯彻立法精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集中吸收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原《若干意见》一些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需作出相应调整。新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并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细化。

二是做到全面落实。加强相关工作和机制的系统性、全局性、协同性。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力求准确落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要求,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四是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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