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刺桐红村镇银行被处罚,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金融界 2024-08-12 16:26:50

2024年8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柘荣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一、对柘荣刺桐红村镇银行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魏定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处罚信息显示,柘荣刺桐红村镇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处罚日期为2024年8月7日。

标题:柘荣刺桐红村镇银行执行董事被处罚

2024年8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魏定顺(时任柘荣刺桐红村镇银行执行董事)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对魏定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处罚信息显示,魏定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处罚日期为202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天眼查显示,柘荣刺桐红村镇银行成立于2014年,位于宁德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38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382万人民币,董监高人员共5人。

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涉案总金额91.283378万元;开庭公告19条,立案信息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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