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保全阶段提出执行异议撤回的,执行阶段再提将不予受理!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7-23 09:21:1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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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前在保全阶段已经提出过执行异议并撤回,那么在执行阶段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是否会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院在《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吉林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也中明确:

案外人在保全阶段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实体权益为由主张排除执行,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后再次提出异议,属于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保全阶段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撤回或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也不会受理。

因为法院认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第一次提出异议时就将所有异议事由一并提出,而不是在异议被撤回或驳回后再提出新的异议。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新的执行异议中提出了新的、之前未提出的异议事由,且这些新的异议事由与之前的异议事由不重复,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受理新的执行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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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吉林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3)最高法执复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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