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间借贷中,服务费、咨询费、律师费哪些可认定为利息?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7-26 09:50:2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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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当事人除在合同约定贷款利息外,有的还会约定有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或者约定违约后的律师费。

如果这些费用合计可能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哪些应该算入利息?

最高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

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某物资公司通过银行汇票的方式总计向某森公司、某胜公司支付款项3.55亿元,同时某森公司、某胜公司通过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向某物资公司支付71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该部分属于某物资公司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在本金中予以扣减,本案借款本金应为2.84亿元。上诉期间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案涉借贷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在每笔出借款项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判决某森公司、某胜公司承担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某物资公司上诉认为案涉合同有效,某森公司、某胜公司应分时段以年利率24%或4倍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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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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