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显示,无锡求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利用员工身份证件代开发票883万元,被认定为偷税,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56528.48元50%罚款计28264.2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4]66号 显示,经查,外包个人为该公司提供了半导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部分人员未按实际情况提供发票,该公司利用本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员工信息,代开了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行为属于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20年代开发票268万元,共19份;2021年代开发票345万元,共15份;2022年代开发票270万元,共9份。三年总共利用员工身份证件代开的发票43份,金额883万元。
此外,另外一家公司无锡**半导体有限公司同样因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93517.05元50%罚款计46758.53元。
锡税一稽罚[2023]181号 处罚事由显示,经查,外包个人为该单位提供了半导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部分人员未按实际情况提供发票,该单位利用关联企业的员工信息,代开了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行为属于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2020年度开具8份,金额116万元;2021年度开具6份,金额170万元;2022年度开具3份,金额 90万元。2020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74万元,2021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212万元,2022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30万元,2023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无锡求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预缴企业所得税57325.66元,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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