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文经典讲演录》67:《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二)

永哥历史 2025-01-08 21:12:39

国王恶法和无道暴君

1、阿奎那说,无道暴君是那些“在追求个人的目的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的统治者,基督徒没有义务服从这样的无道暴政。原因在于:第一,基督教徒已经成为上帝的儿女,像在《罗马书》里读到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因此,除了对神,基督教徒到处都是不受拘束的,因而也就不必服从世俗的权力。

2、第二,奴役是由罪孽产生的,当人们接受洗礼的时候,所有的罪孽都已经被洗涤干净,所以他们现在已经不受奴役的束缚。受洗既是死(淹死),也是重生;受洗是人消除罪孽的象征性仪式,受洗的净水洗涤人的所有罪孽。

3、第三,一个较大的义务解除一个较小的义务,正如新法律解除人们遵守旧法律的义务一样。但是,人通过受洗礼,确定对上帝负有义务,这一神圣义务的约束力超过所有其他的义务。一个人由于遭受奴役而对另一个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与他对上帝的义务相比。一个人通过受洗,就能摆脱对任何奴役者的义务。

4、第四,如果有机会的话,任何人都可以收回别人非法向他夺取的东西。许多世俗的君王通过违反上帝意志的恶法我行我素,横暴地占据其统治的土地。当人民反抗恶法的叛乱机会来到时,他们并没有服从君王的义务。

5、第五,人民也没有义务服从那些死有余辜的无道暴君。这与西塞罗的共和思想非常相似。西塞罗在《论义务》中为杀死恺撒的人辩护,他认为,即使是恺撒的朋友或亲戚也没有服从恺撒的义务,因为恺撒以一个僭主的方式篡夺了王权。弑恺撒是正当的,因为恺撒无道在先。

6、在被统治者应该如何对待统治者的问题上,阿奎那特别提到《圣经》里的两个说法。第一个是《彼得前书》的说法:“你们作仆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第二个是《罗马书》里的说法:“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令。”

7、既然抗拒神的命令是不被允许的,那么抗拒世俗的权力也是不被允许的。从字义上看,这两段话的意思都可以解释为,即便是暴君和暴政,人们也有服从的义务。阿奎那显然不同意这样的解释。

8、阿奎那认为基督徒有反抗暴政的权利。他论证道,服从的义务源于掌权者的命令,而这种命令具有宗教和世俗的拘束力,且起源于上帝。因此,基督徒的服从义务是因为权威来自上帝,而当这种情况终止时,服从的义务也随之终止。

9、基督教有反对暴君和暴政的传统,阿奎那对此有重要的积极影响。他认为君王的权威不是因为其统治地位或掌握生杀大权,而是因为君主的权威与上帝的神圣法律一致。阿奎那指出,并非所有君王的权威都来自上帝,权威可能因获得方式或使用方式而不来自上帝。

10、法律对政府和君王的统治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阿奎那认为法律应是神圣法和自然法一致的正义之法,而不是政府用来压迫人民的工具。法律在界定个人、政治体和上帝的联系时起着关键作用,恶法和善法的作用不同。阿奎那将基督教的上帝和理性观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性和终极目的观点、西塞罗的自然法观点结合,构建出一套指导人类事务的基督教法律理论。

11、阿奎那他将法律分为四种类型:其一 永恒法:上帝永恒不变的理性,为宇宙制订的计划,影响所有事物。其二神圣法:适用于宗教和教会问题,基督教基本教义,由教会通过启示解释和执行,基督徒通过启示领会。其三自然法:铭刻在人类心灵上的永恒法,决定人的终极目的,分为思辨理性的自然法(适用于形而上学等领域)和实践理性的自然法(指导人的行为,如寻求善、保存自我、繁衍后代等)。其四 人定法:必须效仿自然法,推进正义和上帝的意志,帮助个人实现终极目的,指导共同体服务于正义。人定法若背离自然法,则为恶法,君王若违背自然法则为暴君。

12、阿奎那将法分为四种,具有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特色,虽然有条理但显得繁琐。现代人通常将法分为两种:实在法和更高法。实在法是指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更高法则来源于不同的信仰体系,可以是神圣法、自然法,或者是人类共同确定的普遍原则,如联合国通过的普遍人权和公民权等。

13、阿奎那在探讨法、国家、权威、服从和政治时,用人性取代了奥古斯丁的原罪论,这使他更直接地面对恶和人性恶的问题。他认为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善的缺失或偏离。

14、这种偏离分为两种:一种是事物自身的偏离,源于创造中的天然缺陷,如人性的弱点和缺陷;另一种是由于人的意志和理性的不完善导致的偏离,如不服从上帝和律法。阿奎那强调,虽然人性中有恶的倾向,但通过意志和理性的控制,可以防止恶的偏离。

15、今天我们从社会心理学和进化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人性中的恶。研究的目的不是要改变人性(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为了理解如何发现和维护人性中的善,防止从善向恶的偏离。同时,研究也指出,环境的力量可能诱导人性向恶偏离,一旦发生这种偏离,恶可能成为人的第二天性,从而彻底扼杀人性中的善。这种对人性的理解与阿奎那的基督教人性观是一致的。

16、基督教对恶和人性恶的看法深刻影响了现代人对政治制度和权力运作的理解。基于“人性不善”的观念,如奥古斯丁的“原罪”和阿奎那的“从善偏离”,现代政治制度设计强调对政治人物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防范。同时,基督教认为人是上帝的造物,曾为天使,因此对国家的秩序优化和公民教育功能仍抱有期待,未完全失去希望。

17、当然,基督教传统的政治学说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同时存在不同的模式。美国基督教存在主义神学家、哲学家保罗·蒂利希在《政治期望》一书中曾对比三种国家模式:霍布斯的国家是魔鬼;洛克的国家是守夜人;卢梭的国家是尘世的上帝。

18、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和平与秩序,而非实现正义或理想。他认为国家的作用是保护人们免受无政府状态的威胁,确保安全。霍布斯将国家比作一个强大的警察,强调其外在的强制力而非内在的道德权威。因此,国家被视为一种消极的工具,其目标有限,主要是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尽管霍布斯强烈支持国家主权,但他对国家主权的期望是有限的。

19、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存在一些缺陷,国家是为了弥补这些缺陷而被创造和接受的。国家被视为一种普通的人类构建,没有神圣的意义或伦理及审美的价值。它的职能主要是消极的,没有崇高的使命或精神性职责,不需要主动积极地行动。国家不是社会的动力或源泉,不需要创造、推动或指导社会,只需为个人和社会提供外在的保护和仲裁。

20、霍布斯和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国家观持消极态度,继承了基督教奥古斯丁的传统,对国家持冷漠和冷酷的看法。他们认为国家不是通向天堂的阶梯,而最多是防止堕入地狱的屏障。这种观点反映了对国家和政府权力的不信任,源自基督教对国家施加的负面看法。

21、但是,卢梭的启蒙主义国家观强调对人性的积极评估,认为“公意”体现了人类集体向善的意志。他区分了国家和政府:国家是公意的体现,而政府只是个体公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中介。国家因公意而存在,政府则因主权者而存在,其权力是人民暂时托付的。因此,国家属于自由人民,政府官员是人民的仆人,人民有权委任或撤换他们。康德受卢梭影响,认为国家是人在法律下的统一,是自然状态向法治状态的过渡。法治状态是平等和自由的基础,确保人们的权力得到尊重。

22、毫无疑问,阿奎那的基督教政治见解在中世纪政治思想中与18世纪启蒙政治观念最为接近,尽管时代久远,但仍显得熟悉。唐特雷佛在《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序言中指出,阿奎那的许多政治观点反映了现代思想的趋势,近代主权国家的概念正是从法国和意大利南部开始,影响了整个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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