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就是这么魔幻。1983年,成都某招待所工作人员周世凤夫妇,因翻录贩卖邓丽君歌曲磁带35盒被抓捕。法院以“翻录贩卖淫秽黄色磁带”罪名,判他们7年有期徒刑,并处100元罚金。几个月后,他们被无罪释放,理由是,翻录贩卖的是“黄色”而非“淫秽”录音磁带,“黄色”不构成犯罪,所以撤销原判,予以释放。 1983年,成都的一对普通夫妇周世凤和他的妻子,因为翻录贩卖邓丽君的磁带35盒被抓进监狱,法院判了他们7年徒刑,外加100块罚金。可没过几个月,他们居然被无罪释放了。啥情况? 周世凤夫妇是成都某招待所的普通职工,日子过得平淡无奇。那时候招待所的工作不算啥高大上的活儿,就是接待来往的客人,收拾房间,忙里忙外赚点工资养家。夫妻俩都是老实巴交的人,家里可能还有小孩要养,生活压力不算小。他们跟邓丽君的缘分,估计是从那时候的收音机或者朋友那儿听来的。邓丽君的歌在80年代特别火,她的嗓音甜美又温柔,像《甜蜜蜜》《月亮代表我的心》这样的歌,谁听了不喜欢呢?周世凤夫妇估计也是被这音乐迷住了,才动了翻录磁带的心思。那年头,能听上流行音乐可是件稀罕事,他们可能觉得这是个既能满足自己爱好又能赚点外快的路子。 他们生活的环境是80年代初的成都,那时候城市还没现在这么发达,街上跑的多是自行车,物资也不像现在这么丰富。招待所的职工收入有限,想改善生活就得靠点别的办法。周世凤夫妇不是啥大人物,就是普通老百姓,喜欢音乐的心跟大家没啥两样。不过,他们也没想到,这点小爱好会给自己惹上这么大的麻烦。 事情是这样的,1983年,周世凤夫妇开始翻录邓丽君的歌曲磁带,一共弄了35盒,拿去卖了。那时候,邓丽君的歌在大陆是被禁的,官方觉得这些歌曲太“靡靡之音”,跟社会主义价值观不搭。虽然老百姓私下里都爱听,但公开卖这种磁带可是犯了忌讳。结果没多久,他们就被抓了。法院给他们的罪名是“翻录贩卖淫秽黄色磁带”,直接判了7年有期徒刑,还罚了100块钱。那年头100块可不是小数目,够一家人好几个月的开销了。 为啥会这么判?得看看当时的背景。80年代初,中国刚从“文革”走出来,社会风气还很保守,法律对文化产品的管控特别严。邓丽君的歌被贴上了“黄色”的标签,意思是这些音乐太软绵绵,太个人主义,不够积极向上。当时的法律条文里,“淫秽”是个很重的词,跟色情、不道德挂钩,一旦定了这罪名,后果很严重。周世凤夫妇估计也没啥背景,翻录磁带的事儿被抓了个正着,法院就按这个罪名判了。 不过,剧情反转来得也快。判完没几个月,案子居然被推翻了,他们被无罪释放。理由是啥?法院后来说,他们翻录的磁带是“黄色”,但不是“淫秽”。这俩词听着差不多,但法律上差远了。“黄色”是说内容有点暧昧,不够正统,但还不到“淫秽”那种严重程度。按当时的法律,只有“淫秽”才算犯罪,“黄色”不算。于是,原判被撤销,周世凤夫妇被放了出来。这事儿听着挺魔幻的,就因为两个词的区别,7年牢狱之灾变成了啥事儿没有。 这背后其实反映了当时法律的模糊地带。那时候中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很多罪名的界定模棱两可,执行起来全看怎么解释。周世凤夫妇的案子,可能正好撞上了法律调整的口子,也可能是上头有人觉得这事儿定得太重了,才有了这样的反转。不管咋说,他们算是捡了个大便宜。 周世凤夫妇被放出来后,估计是松了一口气。那种从牢里出来重见天日的感觉,一般人很难想象。他们可能回了招待所继续上班,也可能换了个地方重新开始,毕竟这事儿闹得不小,周围人多少会有些议论。生活上,他们应该还是老老实实过日子,不太敢再碰翻录磁带这种冒险的事儿了。那100块罚金估计也没退给他们,算是白交了。 这事儿对社会的影响其实挺大的。周世凤夫妇的案子虽然是个小人物的故事,但放到80年代的大背景下,却是个信号。那时候,中国正从封闭走向开放,邓丽君的歌虽然被禁,可私下里传得越来越广。老百姓对流行文化的渴望是挡不住的,连法律都得跟着变。这案子的反转,某种程度上说明官方对这类文化产品的态度开始松动。没过几年,邓丽君的歌就慢慢解禁了,流行音乐也成了大家生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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