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先讲个案例,据媒体消息,段某于2021年1月1日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日下午,段某在上班时间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9月19日,公司向段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段某主张其2021年6月2日外出已经向公司请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段某在上班时间前往其他地点进行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行政拘留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段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2年2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继续与段某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对裁决书不服起诉至法院。段某未起诉。
庭审中,法院明确询问段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时间是否为上班时间,段某认可是上班时间,但主张其向副队长口头请了假,请假理由为给其母亲送钥匙。公司不认可段某曾请假,表示根据单位管理规定请假应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当中,仲裁委和法院也会更多的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也就是劳动者,但是,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为所欲为,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无物。那么,除了上述案件中的行为之外,还有哪些行为是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呢?其实答案就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里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且上述规定都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是需要专业人士界定清楚哪些具体行为符合上述法规。如有需要或疑问,欢迎关注我们留言讨论。菁科人力,拥有多位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及法律专家坐镇,为企业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及风控合规咨询、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咨询、制度流程优化完善等。减少管理风险、劳动风险,避免雇佣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促进企业稳定和谐发展。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