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春#
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长春市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长春市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6月07日至2022年09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6份,金额2159.53万元,税额367.1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长春市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06月11日至2022年09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金额1001.36万元,税额170.2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长春市锦某某钢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02月14日至2022年09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518.27万元,税额88.1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长春市隆某某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12日至2021年0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4.91万元,税额4.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1.1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0.4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4家公司除了长春市隆某某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外,虚开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而长春市隆某某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税额还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分别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虚开税额巨大的,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吉0112刑初27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长春A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26558.57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缴税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石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吉0722刑初19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并无真实业务、经济往来的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833181.5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梁某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其符合缓刑条件,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吉0303刑初92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7295371.81元),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注册涉案公司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通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已上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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