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空白处签字,“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的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13 16:07:53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孙慧玲律师根据法律实务要点及参考实例,梳理探析了借条空白处签字,“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的判定,供大家参考。

一、借条处签名的认定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区别。但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需注意的是,在借款人签名的同一行的后面签名,或者正下方签名的,根据一般的商业习惯,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应注明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较远的空白处签名,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为了稳妥起见,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时最好注明见证人身份,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

孙慧玲律师提醒大家,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出借人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需要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凭证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阅读:0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简介: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