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国家一直在大力推行“农民进城”行动,不管是现实需求还是主观意愿,很多农村人是不排斥进城生活的。但是在“农民进城”的浪潮中,害怕因“进城”而丢掉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的顾虑,影响了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去进城发展的脚步。
因为他们知道,自家的宅基地、承包地以及土地征收补偿等都是只有农村村民才能享有的,一旦离开村集体,不再属于村集体的一份子,这些权益也将随之失去。害怕失去这些农村保障,既是农民无论走到哪里骨子里都不愿丢掉的东西,又是进城后担心“城市生活不下去”再返乡后所需的退路保障,这也是很多农民想进城又不敢进城的基本顾虑。
根据以往政策,不管是何种原因,农民一旦成为非农户籍后,就无法再继续享有作为农村人才有的这些农村权益,因为这些农村权益都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专有的权益。但是自明年5月1日起,针对“农民进城”后农村权益的继续保障将有重大转变,计划进城的农民这些顾虑也将不复存在,“农民进城”也必将如洪流般势不可当往前推进。
今年6月份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审议通过、颁布,并规定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了明确的界定,明确集体成员享有:
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农村权益。
并且新法还明确指出将继续保障以下4类人的农村权益:
1.退出村集体的新法第十六条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也就是说农民进城可以自愿退出村集体,并且可以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简单理解就是退出集体如自愿退回宅基地、承包地的,集体将给予补偿,如果不愿意退出这些权益还可以和村集体协商,在一定时期内保留自己的这些权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留的这些权益是之前作为村民已享有的权益,如自家房屋存续期间宅基地使用权,第二轮承包期内自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对集体有新的权益主张。另外离开集体还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比如不能主张将村集体的土地资产、集体资金等转化成钱物分割给自己。
2.公职人员虽然新法在第十七条中将公务员列定为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还另外补充“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这里和退出集体所描述的一样。
新法并未将除公务员之外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比如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纳入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列,这主要是授权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纳入集体成员身份。不过不管纳不纳入,都不影响“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的权利。
3.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集体成员身份的新法第十八条还明确指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也就是说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暂时离开村集体的,村集体将继续保留这类人的集体成员身份,并不会因他们暂时离开集体而解除他们的集体成员身份。
不丧失集体成员身份则意味着他们可以继续作为集体成员享有村集体内的各项农村权益。外出经商的不用再担心村里把自己“开除出”集体,进而失去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了,外出务工的也不用担心自己长期在外打工,不再被村里接纳而失去承包地了。
4.户籍曾经在集体的新法对集体成员身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指出户籍曾经在(目前不在)集体的那部分人,只要还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也可以定义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性化的创新,这是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与户籍脱钩,让让出外工作、就业与经营的人有“可以安放的乡愁”,有“回得去的故乡”。鼓励乡村人才返乡创业,也鼓励走出去的成功人士回馈乡村,给每一位返乡人员留一个心灵家园,这有利于从农村出去的优秀人才回流,进而有利于推动乡村经济的振兴和公共管理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品质提升。
上面提到一部分村民因“公务员”身份而丧失集体成员身份,但是村集体在一定时期内为其保留已享有的相关权益。新法对集体成员的定义,让公职人员在退休离职后返乡恢复为成员身份成为可能,这就可以保障公民成为公职人员后全程不会丧失农村权益成为可能。
因此,计划进城的农民,把心放在肚子里大胆地进城去吧,国家已经充分为咱们考虑了后路,在国家层面以立法的角度来继续确保咱们在农村所享有的相关农村权益。
作为农民的你,愿意进城吗?农民进城,你是否有失去农村权益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