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案件错判”平时可能从课堂上被当作教材学习或者在新闻里听说过,对于有一定执业年份的律师手说不定还办过一两件。
从对司法正义的期待,到某些冤假错案的真相浮出水面,“错判案件很多,肯公开道歉的却很少”这句话戳中了不少人的痛点。
01错判不罕见,道歉却稀缺?
我们不妨先看看那些公众熟知的冤假错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张玉环案……这些名字背后,是一桩桩令人扼腕叹息的司法悲剧。案件最终得以平反,确实值得欣慰,但问题在于,平反后,公开道歉却成了“稀缺”。
有人说,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啊,这还不够吗?
是的,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第三十条 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现实是,道歉常常流于形式,甚至完全缺席。某些案件平反后,媒体一片热闹,但法院的“致歉声明”却难觅踪影。这让人不禁想问:公开道歉为什么这么难?
02错案之因何在?
错判的背后,有制度的漏洞、操作的失误,也有观念的偏差。以下几点或许是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不力
虽然刑事案件强调“疑罪从无”,但在实践中,“疑罪从轻”甚至“疑罪从有”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案件中,关键证据不足,但为了“定案率”或“破案率”,个别办案人员选择了“视而不见”。
法官压力大,难以独立审判
法官面对繁重的办案任务,难免出现“流水线式”审判。更令人担忧的是,个别人员在面对复杂案件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过于依赖经验或他人指令,致使案件结果与事实真相背道而驰。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司法公信力才会受到挑战,也让公众对“公平正义”多了一分无奈与质疑。
办案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有人专业素养过硬,能秉持公平正义,认真履职;但也有部分人责任心不足。整个案件链条中只要有一个不负责的人存在,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也容易导致错判、漏判现象频发。(不过随着督查巡查机制越来越完善,错案终身追责,很多以前的旧案也被翻出来纠正,新办的案件也越来越严谨,这也是司法环境不断在进步的现象)
03道歉为何难以出口?
既然错案已经纠正,为何法院不愿公开道歉呢?在笔者看来,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
对“权威”的过度保护
在一些人看来,司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公开承认错判,似乎是在削弱法院的公信力。然而,真正的司法权威恰恰来源于公正,而不是“面子”。
缺乏明确的问责机制
错案责任往往被模糊处理,具体责任人难以追究(就看想不想追究还是“和稀泥”)。没有问责,公开道歉的动力自然不足。
担心引发连锁反应
一旦承认错判并道歉,可能引发类似案件的集中申诉,对司法系统带来巨大压力。这种“宁可悄悄平反,也不愿高调致歉”的心态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不过,仍有法院勇于站出来道歉,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福建男子因重婚罪被错判有罪,后经申诉改判无罪,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福建法治报刊登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而这并不是法院首例向当事人公开道歉的案例,去年讷河市人民法院也同样做出登报道歉之举。这反映了司法机关改错机制的重要性,同时也折射出错案对个人生活的深远影响。其实很多时候受害人只是想要司法部门一个认错的态度。

错案发生不仅要道歉,还要追责问责,该停职的停职调查,该取消或延期晋升的落实到位,该退额的把位置让给有能力的人,展现出认错该有的决心。
对于错判案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愤怒和吐槽,而是要思考如何推动改变。我们也希望,司法体系能以更大的勇气面对自己的不足,有错就要认,接受公众的监督。当法院公开为错案道歉时,公众看到的不是软弱,而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