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某商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19 12:30:51
南宁某商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

广西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走逃(失联)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3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8.80万元,税额32.10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广西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32.10万元,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其虚开行为发生在2016年03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7年多时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呢?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据此,广西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则不再追诉。据此,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还没有过追诉时效期限。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应注意税款的补缴,避免因税款无法追回而导致法定刑的升格,也避免追诉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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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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