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申请人未到庭的后果
【基本案情】
劳动者A于2017年4月入职B公司,任仓库理货员, B公司以A打卡不上班为由,解雇了A。A认为B构成违法解除,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向A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和离职证明以及赔偿损失。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A于*年*月*日参加仲裁庭审。A收到C仲裁委员会通知后,忘记了开庭日期。
【仲裁庭审理结果】
C仲裁委员会遂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A撤回仲裁申请处理。A再次向C申请仲裁,C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审理结果】
A遂向某法院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A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案件的处理,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即仲裁程序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A虽然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但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仲裁院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因此仲裁院就A的申请事项实质上并未作出仲裁裁决,故A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律建议】
出庭参加仲裁庭审,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仲裁庭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参加庭审活动。
因此,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需要注意,若劳动者选择送达方式为电子送达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接收短信,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庭审,否则,仲裁机构或法院无需实质审理,就将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殊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