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水虾仁”,与辉同行究竟该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

青锋看天下 2025-03-24 22:25:54

青锋

因售卖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保水虾仁”的与辉同行,在第一时间下架了全部虾仁相关的商品,并展开了对此类商品的再次审核后,发布声明表示:“都将对在与辉同行购买过‘大岸浪花品牌’冷冻虾仁(以下行文,均简称为‘保水虾仁’)的消费者,先行按照‘退一赔三’的金额进行售后服务”。且有报道证实,相关消费者已经收到了与辉同行给予的赔付金。

不过,对于直播销售不合格食品,与辉同行究竟是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给予消费者退一赔三,还是给予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引发网络新一波热议。

青锋认为,这一热议,不仅仅是与辉同行应该引起注意,更是广大消费者,乃至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据有关专家解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这条规定有一个明确的前提,那就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其前提则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至于与辉同行给予消费者究竟该是“退一赔三”的补偿,还是“退一赔十”,也即十倍的赔偿。有关专家认为,要基于是否“明知其销售的虾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与辉同行直播销售“保水虾仁”时,“明知其销售的虾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图,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使被欺诈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并非因被欺诈人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按照有关法律则应认定为欺诈,其赔付消费者则应按照“退一赔三”实施。

由此,与辉同行启动“退一赔三”,是否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了深入考量?似乎应有明确说法。

另据有关法律人士的说法,“不管有没有构成欺诈,只要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因而,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关键问题,与辉同行在得知央视“3·15”晚会曝光“保水虾仁”后,第一时间表态“第一时间下架了全部虾仁相关的商品,并展开了对此类商品的再次审核”,应该不只是说说,而是要在对消费者依法先行赔付的同时,公开自己“再次审核”的结果,明确自己是否在直播销售之前,是否已知销售的虾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让消费者在今后购买过程中能自己事先有一定的辨别,而不是事情出来后,以第一时间下架相关商品,第一时间启动“退一赔三”售后服务,来表示自己对消费者服务的真诚。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