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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男子雨夜开车,经过一酒店门口时,与一开着远光灯的车辆会车,男子被强光晃

江苏宜兴,男子雨夜开车,经过一酒店门口时,与一开着远光灯的车辆会车,男子被强光晃得睁不开眼,看不清路,不小心撞上一横穿马路的行人,导致对方死亡,事后,交警认定3人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和男子达成赔偿协议,但不满意开远光司机的赔偿,便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红星新闻报道,2024年10月的某个雨夜,阿健开着车沿湿滑的马路行驶,雨刷器在挡风玻璃上来回摆动,却仍难完全扫清雨幕带来的模糊视线。 就在他经过一家酒店门口时,对向车道突然驶来一辆开着远光灯的车,刺眼的光晃得他眼前一白,下意识抬手遮挡。 接着,一声巨响打破寂静。 阿健的车猛然一震,他慌忙踩下刹车,透过雨雾隐约看见车头前倒着一个人影。 阿健的手抖得握不住方向盘,他这才发现,刚才被远光灯晃得睁不开眼的瞬间,自己竟没看见前方横穿马路的行人蒋某。 交警赶到现场时,被撞的行人蒋某已陷入昏迷。 监控录像原了事发经过。 雨夜路面反光,蒋某穿着深色外套,未走人行横道便从东向西快步横穿马路。 与此同时,阿健的车以超过限速的速度驶来,而对向车道的小金始终开着远光灯,两车交会时,强光如一道白墙横在阿健眼前。 等他的视力恢复,蒋某已近在咫尺,刹车根本来不及。 阿健回忆,远光灯一照,我眼前啥都看不见了,等能看清时,人已经在车前了。 要是当时慢点,或者对方关下远光灯,可能就躲开了… 而开远光灯的小金则表示,我习惯开远光灯,雨天更想看得清楚点,没想到会害死人。 后来,蒋某的家属跪在抢救室门口,哭得几乎昏厥,说他只是图近路横穿马路,怎么就被撞死了呢!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车辆检测和监控分析,最终认定阿健夜间超速行驶,会车后未及时观察路况,承担同等责任。 小金违规使用远光灯,干扰对向车辆驾驶,承担同等责任。 蒋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同等责任。 这件事,三方都存在过错,环环相扣。交警解释,远光灯导致阿健视野盲区,超速让他来不及反应,而蒋某的违规横穿则直接将自己置于危险中。 阿健的车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后迅速与蒋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但小金的车仅投保了交强险,18万元的死亡赔偿限额远不够覆盖蒋某家属的损失。 双方就剩余赔偿部分僵持不下,蒋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小金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有人说,死不是免责的理由,守法才是安全底线,行人违规横穿马路是事故的主因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会车不关远光灯是事故的次要责任,超速行驶应担一定的责任,此次事故如不超速就没有责任。 三方都有责任,除了车辆,行人应该知道马路不是自家客厅,应随时观察路况通过,经常看到某些行人过马路目不斜视,真是无法理解。 未走人行横道是主要责任,远光导致对向车辆短暂视线受阻是次要责任,撞人者无责,什么叫夜间行驶要降低车速,连法条规定都没有,只要在规定车速内就没有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个案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项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案例中,小金在雨夜会车时全程开启远光灯,未在法定距离内切换近光灯,导致对向驾驶的阿健出现“视野盲区”。 监控录像及阿健的陈述均证实,远光灯的强光直接造成其短暂失明,无法及时观察路况并避让横穿马路的蒋某。 小金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48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中明确指出,小金的远光灯干扰是导致阿健视野受限的“间接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引发事故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蒋某的死亡是由阿健超速驾驶、小金违规使用远光灯、蒋某自身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三个独立行为共同导致,符合“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特征。 具体而言,阿健超速行驶且会车后未及时观察路况,直接导致碰撞发生,过错程度最高; 小金远光灯干扰虽为间接原因,但客观上增加了事故风险,过错程度次之。 蒋某违规横穿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自身存在过错。 交警部门及法院均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认定三方承担“同等责任”,即各占1/3。 但需注意,此处的“同等责任”并非绝对平均,而是综合考量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后作出的比例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蒋某因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存在过错,法院据此减轻了阿健和小金的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判决小金还需赔偿蒋某家属8万余元。 对于这起悲剧,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