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明的姥姥接小明放学后,陪同小明在小区内玩耍。
小明的姥姥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小明爬上小区内1号楼南侧车库入口的阳光雨棚玩耍。
因阳光雨棚年久失修,存在破损,导致小明不慎坠落受伤。
小明随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多发颅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
小明在住院、康复理疗期间,医药费共计23000余元。
后小明父母与物业协商,要求物业承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案涉事件发生时,小明年龄不足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切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监护。
小区内车库通道上上方的阳光雨棚,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小明无法认知该事实。
但在事发时,小明的姥姥在旁聊天,并没有在小明身边及时看护。由于其监护人疏于监护职责,小明爬上阳光雨棚玩耍导致摔伤,其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有责任维护设施的安全性,也有义务对风险进行提示、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除。
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义务,故对小明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因素的分析,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小明的损害结果,其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的监护责任主要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好奇心重,无法准确判断玩耍区域或玩耍行为是否安全,监护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教育,未成年人在玩耍时,应给予密切关注,对危险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和管护,否则就要为自己的疏忽行为买单,既承受孩子伤亡的痛苦,还需承担大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区域的管理人,应在可能或者易于发生安全危险事件的区域加强公示告知,必要时可建设隔离栏或者隔离带等,发现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事情时,及时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