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失维护人性善的考量,结果就是惩善扬恶。

董小华评趣事 2024-03-26 00:00:32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通用准则,是保障国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的规范。

一般情况下,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按这样的理解,那么法律的功能不仅惩恶,而且还扬善。

在一场辩论会上,正方是代表“法律的功能是扬善”的一方,反方是代表“法律的功能是惩恶”的一方,正反两方以相互对立的观点展开辩论。

其中正方(扬善方)的论证如下: “请问对方辩友:父母教育孩子是单纯为了惩罚他呢?还是了引导他向善呢? 我们今天探讨法律之于人民,正如父母之于孩子,惩罚并不单是为了惩罚人民,主要还是为了引导人民向善。”

反方(惩恶方)的观点如下: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从以上正反双方的辩论来看,双方各执一词,其实真正的法制精神就是惩恶扬善,二者不可割裂。

但问题是,不健全的法律框架并不包容善良!

头条大咖老崔开房车到全国各地旅行,他在与网友闲聊时,向大家讲述了一件令人唏嘘不已的事:

“老崔的朋友为了上下班方便,于是新买了一台车,他的一个女同事看到后,和他说想要搭车上下班。

因为这个女同事跟老崔的朋友的工作有点利害关系,虽然这个女同事和老崔的朋友不是同一个部门的,但是他们部门之间有工作衔接关系,所以老崔的朋友也不想惹那个女同事不高兴。

女的意思捎她一下,其实老崔的朋友回家的路和这个女同事并不顺路,但是爱面子的老崔的朋友实在是抹不开脸,所以就捎了这个女同事的顺风车。

老崔的朋友考驾驶证的时间并不长,和那种司机老手比,技术还不太行,那个女的又在城市外环住。 大家都清楚,通过城市的大车都从外环走,而那天在外环的大车又特别多,结果老崔朋友的轿车跟大车撞了。 小车跟大车相撞的结果还是很严重的,开车的朋友只受了点皮外伤,但是那个女同事受伤很重,断了3根肋骨。

于是老崔朋友的这个女同事就咬住老崔的朋友不松口,告了老崔的朋友,结果那个女同事胜诉了。

老崔的朋友觉得自己挺冤,我好心捎你没收你钱,你受伤了,我也是车坏了,最后还赔挺多,里边有误工费营养费等等一堆烂事,整整赔了18万。

老崔的朋友每次提这个事肠子都悔青了,车修好之后就以特别低的价格卖了车,以后就没再买车。”

为什么做好事还被人家给告了,官司还败诉了?

因为按法律规定,你只要开车带别人,只要对方坐上你车那一刻起,在法律上你就有负责她人身安全的责任,如果说她受到了损失就得你赔。

老崔对此发出感慨,有时候你做好事赶上运气不好,那你就得认倒霉,咱不是说人不能做好事,但这里边知识量又很大,事很多。以前觉得好人谁都可以做,现在才知道真想当好人你得有能量把事摆平,你得有能力支付当好人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所以还不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从中可见,好人难当。难怪“管好自己,莫渡他人。”在流弊。 这本是法律的缺陷,好人得不到鼓励,当好人当得窝囊,因此导致了人的观念和社会风气的变化!

由此从中可见,社会风气坏了真的怨不得老百姓。 法律的本意是为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服务,但是善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扶助,善良不能得到善果,恶就会被鼓励,结果受害的有可能是我们每一位社会成员。

2012年12月,江苏某市开发区安置小区内,一名老太太突然倒地,先后有7位居民从其身旁经过,没有一个人停留老人最终因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不幸离世。

这件事情映射出世间的人情冷暖,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已经乾坤颠倒。一切都变了,变得不可理喻。 然而这不怨老百姓,人们的冷漠可以理解,因为法律并不包容你做好事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才会在人们做好事时都胆颤心惊,纠结万分,唯恐惹事上身。

还有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反响。

一个坏人在KTV酒后乱性性侵同行女子,在女子受伤流血之后仍不停手,最后旁观者看不下去了,于是这个坏人遭到众人的殴打。

这个坏人被打后还不服气,非要追到二楼,怒踹房门想要找别人报复,结果门没踹开,自己被反弹回来掉楼下摔死了。

然后这个男人的全家(父母妻女)告上法院,要求打他的人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

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已经出来了,打人者承担30%的责任,要赔偿这个死者近40万元。

让人没想到的是,法院居然认可他们的部分诉求。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好人和老实人? 可见好人难做,做好人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法律的缺陷导致其扬善功能的缺失,其结果必然会对社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法律如果不考虑扬善,就会不自觉的成为恶的帮凶。

2006年,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王浩说了一句名言:“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这句话引发了公众对于彭宇案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不是被撞倒的人自己主动寻求帮助,那么为什么要去扶他们呢? 这个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扶不扶老人的争论,有人认为如果不是自己撞到的人,就没有必要去扶,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如果不是自己撞到的人,那么去扶也是出于善良和同情心,这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

另外,彭宇案中的判词引起了公愤。在法官的判决书中,王浩法官指责彭宇没有抓住撞倒老人的人,而仅仅是好心相扶,这与社会主流的价值观相悖。

此外,王法官还认为,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王浩法官的这份基于社会情理的判断,恰恰偏离了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挑战了公众的道德底线。

彭宇案之所以饱受争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到了社会公德、道德伦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这个问题反映了当今社会中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道德和责任的理解和追求越来越高,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道德和法律难题。在这个背景下,法律需要更加明确地规定责任和赔偿标准,同时也需要更多地关注和保护道德和伦理价值,法律的制订如果没有温度,如果不向好人倾斜,必然会引起社会价值取向的异化。

法律虽然不可能含概社会的一切现象,但其不完善的地方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就出了一些事合理不合法,合情不合法,无法可依等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出于自保而造成人情冷漠,这不是老百姓的责任,多数老百姓都是心地善良的,然而好心不得好报却让人在做好事时瞻前顾后,望而却步。

有人对此的解释是:

惩恶扬善是江湖,而绝非是法律。 比如猫想吃鱼,为了自己填饱肚子,必须要把鱼杀死,对于猫来说,是对的事,但杀死鱼是要犯法的,如果不杀死鱼,猫就可能饿死,但道德允许。 再比如,猫吃了鱼,但是只把鱼肉吃了,鱼骨头也能吃,但猫不吃,把鱼骨头丢掉了,从法律上允许把鱼骨头扔掉,但从道德上来说猫就是浪费,道德不允许。很多时候对的不能做,很多时候错的可以做。这就是江湖。

问题是,如此这般可行,则人不知耻,百事皆可为了。

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说,违法者也有自己的权利,索赔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法律专家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道德和法律的目的实质上是一致的。

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人民通过自已的代议机关制订法律,法律应该体现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惩恶和扬善同是维护正义与维持社会稳定运转的法律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温度。 司法不但要惩恶,更要扬善,呵护人们的善心善行,在是非判断上更多地体现对善良和诚信的尊重。 在此基础之上,道德和伦理价值才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宣传,法律才能引导人们更加注重良心和责任,并在行为中遵循公正和正义。

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会“管好自己,莫渡他人”,要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如果社会只剩下“管好自己,莫渡他人。”的厚黑哲学,这只能说明社会处于一种病态。

一个社会,如果浩然正气没了,小人将越来越猖獗,坏人成了楷模和座上宾,君子变成了过街老鼠,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以抑制,则即使暂时发展得好,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切都终究会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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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华评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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