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鹏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晶华微(688130)索赔征集条件为:2024年11月16日之前买入晶华微(688130),在2024年11月16日当天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晶华微(688130),并亏损的投资者。
此前,晶华微(688130)曾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警示函内容包括: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晶华微(688130)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晶华微(688130)2022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晶华微(688130)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晶华微(688130)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审议后存在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四是晶华微(688130)财务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使用。
同时,在收到立案告知书前,2024年10月9日,晶华微(688130)还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4】0323号),问询函关注并问询了:1、晶华微(688130)营业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披露账期调整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原因及主要考虑,涉及的客户类型(经销或直销)、产品类型,并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并要求晶华微(688130)结合账期调整后收入确认时点等情况,说明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要求晶华微(688130)对其全年经营情况进行预估分析,说明晶华微2024年全年是否可能存在收入低于1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为负的风险。如是,要求晶华微在半年报显著位置重点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胡鹏律师团队大量办理股民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经验,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亏损的投资者们,在满足索赔条件的同时可向上市公司进行诉讼追索,减少投资损失。
综上,胡鹏律师提醒晶华微(688130)股民,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已可自行或委托律师搜集相关材料,并发起对晶华微(688130)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