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钱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将负法律责任

张灰灰说事 2024-08-09 15:59:0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立华说 : 对于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来说,如果采取拘留、罚款这些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的,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构成条件 :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自诉案件吗?

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自诉。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1、自然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自然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严重有哪些?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4、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检: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司法公正

2024年7月29日,在京举行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公正执法司法的部署,对有关工作提出新要求。

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对此,最高检作出部署,要跟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研究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推动完善法检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以实时监督促全程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惩治力度。

在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方面,最高检提出,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全流程监督;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最高检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信息共享促进做优协作配合,把监督重点放在纠正应立不立、应撤不撤、长期“挂案”等突出问题上。要自觉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上迈出实质步伐;健全上下联动刑事抗诉工作机制;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着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为推动行政检察提质增效,最高检提出,要适应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在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加大监督力度;结合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协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方面,最高检要求,要切实找准公益诉讼检察服务改革发展的切入点,持续抓好法定领域办案,依法拓展案件范围,更加注重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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