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冯晨晨:田野基础、历史脉络与村民自治四十年

源源汇聚 2024-08-21 02:08:49

集刊论文 | 冯晨晨:田野基础、历史脉络与村民自治四十年——《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书评

【摘要】: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实践,在中国已走过四十年的发展历程,其研究与中国政治学恢复重建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下为发展基层民主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向前和向后看,厘清基层民主的内在演化逻辑,《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一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写就的。该书从中国政治学本土化理论构建的历史和田野两大路径出发,提出国家化、地方性的分析框架,以此解释村民自治产生的因果机制及未来发展,为新时代村民自治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同时,也面临着理论研究的现实性、基层社会权力的边界性,典型个案的代表性,以及基层治理结构复杂性等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它是基于中国事实解释中国之治的力作,其在推动做有深度和精细化的政治学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关键词】:基层民主;村民自治;中国特色政治学;田野基础;历史脉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把基层民主纳入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之中,体现了对我国独特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充分肯定与重视。自1982年《宪法》修订时正式确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已经走过四十周年,与中国政治学的恢复重建同时展开,在研究方法和内容上都经历长期的探索,已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研究成果。时至今日,基层群众自治依然十分重要,作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筑牢国家治理的基层基础。对于“老”话题的“新“讨论,需要秉持“守正创新”的态度继续前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要“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一直以来,村民自治的研究都受到主流西方民主理论的影响,且作为一种既定事实被加以讨论,而较少有人基于中国本土的民主实践去理解,进一步追问是什么造就了当今中国的基层民主形态,使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又对基层民主的未来产生何种影响?进入国家治理现代化时代,基层民主的这些问题急需厘清,《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作者将目光投向中国特色的历史延续和田野实践,建构出国家化、地方性的分析框架,对村民自治的因果机制及未来发展做出了细致的解读,是践行学术自觉的一次勇敢尝试。

(一)中国政治学恢复重建下村治研究的推进

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倒逼政治体制改革,在政治学恢复重建的浪潮中,基层农村正式被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从基层政权的探讨伊始,到编制村民自治民主制度软件,村民自治研究名噪一时,但在将这套制度设计推向全国的过程中,实验失败和问题层出将村民自治研究推向冷门。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治理话语下重新审视村民自治,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出路,而《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第一,基层政权研究下的村治组织。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这种国情决定了三农的基础性地位。1978年的改革开放政策,最初是从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开始的,其结果是把土地的使用权(经济权利)还给了农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家庭承包经营的出现直接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根基,国家原来运用政权的力量,以人民公社的形式组织农民、治理乡村的方式面临严峻挑战。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以何种形式将分散化的农民重新组织到国家体系中来。20世纪80年代初,在广西宜山、罗城一带出现了农民自我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这一组织形式很快受到当时国家领导人的重视。1982年修订宪法时,在宪法第111条第一次出现村民委员会的概念,宪法将村民委员会放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一节中提出。

根据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撤销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农村最基层实行村民自治。从此在中国县以下的农村基层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政治模式,即“乡政村治”的模式。张厚安指出,“乡政村治”乃是治理乡村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治理格局,“乡政”指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就形成了当今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模式。这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找到的农村最好的治理模式,最好的组织形式。事实上,村民自治一开始作为新的组织设计,其研究恰逢中国政治学恢复重建时期,这一时期政治学的研究视野从高层政治逐步转向农村基层,开始主要关注基层建制问题,由此可以看到,“村治”是淹没在基层政权的讨论之中的。

第二,编制制度软件中的村治研究。

1984年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任务更为迫切。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建立,意在代替已实行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管理模式,把人民公社时期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还给农民。由于历史条件的规制,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先从组织建构开始,有关法律也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村组法(试行)》将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和细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建构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权于民,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组法(试行)》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村民自治的研究热潮,其中徐勇写就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便是代表之作。该书分上下篇,其中上篇采用“价值—制度”研究范式,将政治学等学科的视野引向中国大地和田野实践,对村民自治的制度构成、制度体系、制度运行、制度绩效等进行了全面的论证。

随着村民自治实验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搞得好的和比较好的只是少数,而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越来越多,倒逼民主权利保障体系建设。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我国先制定的是组织法而未出台相关的基本法律,对于村民的基本自治权利如何实现,以及村民合法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护等问题未做出详细规定。《村组法》虽规定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但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性法律规定而难以落实,很容易导致农民民主权利被“悬空”和“虚置”。鉴于上述原因,直到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组法》并取消试行的规定而在全国实施,以“海选”为突破口的村委会选举发展迅猛,亿万农民才开始切实享受村级民主选举权利。总的来看,这一阶段村民自治的重心主要是组织建设,而关于如何保障和实现村民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第三,村民自治有效形式的讨论。

村民自治大规模推进正值我国“三农”问题十分严峻的时期,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民自治的财政资源紧缺。土地及其收益的集体所有和“村提留乡统筹”是以往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但农村改革后,土地为家庭经营且分户相当彻底,没有保留公共资产。在未废除农业税之前,税费收取后大多为政府所控制,给村留成的非常少,村根本无财力为村民提供服务,许多地方的村民自治陷入困境。二是大量农村人口外流。农村除普遍存在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外,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是,农民不安心务农,不愿意务农,都争相“跳农门”,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呈现出盲目和无序的特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非农化,使得农业将面临没有接班人的问题。对此,进入21世纪以后,中央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战略,强调多予少取,一举取消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农业税,并出台了各种惠农政策,围绕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益出台了系列法规,推动村民自治的重心由组织建设转向村民权利的保障。

民主权利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带来村民自治意识的觉醒。新世纪以来有关村民自治权利被侵害的上访事件急剧增加。在一些地方群众来信来访的案例中,有关村民自治权利被侵害的比例占第二位,仅次于农民负担,干群关系恶化。这是因为公社体制废除后,实行政社分开,撤社建乡,而在乡以下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在这种统一的规划性变迁中,全国的村委会普遍建立在原生产大队一级,是由若干个生产队构成的行政村,管理成本高且组织内部松散,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要求。为应对上述挑战,一些地方在政府主导下积极探索农民参与治理公共事务的形式。其突出特点是“重心下移”,将村民自治的重心下沉到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便于村民自治。为了寻找最合适的村民自治单元,一些地方还提出了“利益相关、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文化相同、便于自治”等标准,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背景下,2014年和2015年的两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了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一些学者开始研究为什么村民自治会成功或失败,进而迈向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另一版本,追问村民自治有效运转的形式和条件,开始关注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民主制度设计,制度何以有效落地的问题,逐步转向对民主实践的反思。

第四,国家治理语境下村治研究的新探索。

受到传统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当前我国基层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治理重心难以下移,同时受到现代化和信息化技术的冲击,具体表现为村干部行政化、村庄空心化、基层民主超载等,村民自治因遭遇多重困难而遇冷。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随着国家资源下乡,国家权力逐步介入到村级治理的各个环节、具体过程。村干部拥有越来越少自主决定权和实质治理权力,而越来越多按上级规范和程序进行形式治理,村庄行政化严重挤压了村民自治的空间。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争议的声音越来越大,村民自治研究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乡村治理、基层治理等新的话语表达,村民自治研究需要与时俱进谋求新出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遇冷已久,重新在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中获得重视。一些学者从要素联动、权力分割、城乡融合等方面,尝试对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加以解读,集中回答了什么是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未来趋势,但尚未回答当下的基层治理现代化从何而来,又为什么呈现为如今这样的特点。

事实上,今日的基层治理现代化实践,乃是对历史传统的承继与批判。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实践,同样受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影响,但并不妨碍制度创新的产生,这是因为“历史中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村民自治的真实样态需要通过调查去加以发现。因此,在接续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一书的作者深入田野,在调查中重新认识村民自治,他在书中指出,时至今日,基层群众自治在实践中面临着“自治”与“行政”的内在张力,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下乡村治理的形态。断裂的历史、国家与社会二分的传统研究路径无法有效解释村民自治的因果机制,必须回到村民自治的起源与发展的基本性问题,将村民自治的研究接入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框架之下,从历史的远镜头逐步拉到当下的近镜头,追溯、回顾、观察、分析和展望中国村民自治。

(二)村治研究的田野基础、历史脉络与本土化阐释

村治研究一直是以政治学为主阵地,受到中国政治学的恢复重建的影响,其知识积累主要是在西方话语体系笼罩下完成的,无法解释中国本土的政治学现象。“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村民自治是基于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而产生的,如何解释这一中国式民主创造,需要构建中国政治学的本土话语,从田野和历史中获得理论源泉。

一是村治研究的田野路径。田野调查要求研究者进入田野现场,并理解田野现场中的人。改革开放是中国历史前所未有的一场伟大社会实验,而在农村改革中产生和发展的村民自治,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民主实验。村民自治一开始就是从乡土大地上产生的,其研究也是从田野调查起步的。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村民自治成为举世瞩目的中国式民主制度,人们对其寄予各种想象。然而在将这一民主制度推向全国时,深入农村却发现这一良好的制度设计面临各种各样的状况,给停留在制度文本的村民自治研究者当头一棒,突出了进入现场去了解、去发现真实状况的必要性。其中,最好的办法是“实验”。这是因为田野调查者毕竟是外来人,是置身以外的观察者。只有“实验”,才能将自己作为主体融入其中,亲自感受和体验实际过程,从而发现一般现象观察发现不到的内在因素。田野调查提供了与原有概念不一样或者原有概念难以概括的事实,使我们能够从新发现的事实中提炼出新的概念。作者提出的“地方性”概念便是来自田野实验,为什么在广西合寨村诞生了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这与广西的“地方性”密切相关,由于历史上广西已有村寨自治的传统,当推进现代统一国家建设时,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临时性的嵌入,群众对自治很熟对管制不熟,这是当地的地方特性,因而当自上而下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群众自治很快就能接续上,村民自治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二是村治形态的历史溯源。中国是一个历史特别悠久的国家,中国的政治与历史有着特别紧密的联系。黑格尔第一命题“存在即合理”阐明,能够在历史进程中产生并延续的现实,具有内生性,基于内生的需求。自治相对他治而言,是远比他治更为悠久的治理方式,基本依据是当事人是自我事务的直接关切者,由当事人直接参与治理是一种成本最小,能够最大限度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治理。村民自治产生于改革开放后,但自治的历史却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根基。重新评估传统,强调“历史的延续性”而不是断裂性,正是现在将过去与未来关联起来。因此,在考察村民自治时历史主义的视角很重要。中国早在传统农村社会就有了国家的元素,如“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和“皇粮国税”的税役制度,韦伯和福山等西方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现象,但受限于西方的现代国家建构理论,他们只是以“早熟”概念加以描述。本书使用的“国家化”概念,强调只要有了国家,便存在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过程。对中国传统社会更具有解释力。此外,作者也关注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通过对不同基层治理形态进行纵向历史对比,可以清晰发现村民自治与其他历史阶段基层治理形态在主体、结构、机制和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内在延续,并不能简单地将不同基层治理形态看作彼此分离的阶段,而是前后相继的,具有内在承继的发展。

三是村治研究的本土化尝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政治学是20世纪从国外引进的学科,在相当长时间被忽视了,直到1980年得到恢复重建。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国的政治学在复杂的环境下努力探索,开始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等方面表现出自己的特色、风格、气派。特别是自2016年以来,构建中国特色政治学成为政治学的群体自觉,田野政治学和历史政治学的兴起,为中国政治学建构本土理论提供了新的进路。作者在写作《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一书时,发挥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学的主体自觉,意识到传统政治学研究在理论视角、研究方法上的限度,建构了国家化与地方性的分析框架,以田野和历史为方法,揭示了村民自治产生的因果机制,对村治研究进行了中国本土化的解读。尽管这种尝试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甚至可能招致一些争议,但反映了学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的内在演化逻辑

政治学要研究发生了什么,有什么变化?更要研究为什么发生,为什么变化?这就需要寻找事物发生和变化的内在依据,也就是因果机制。村民自治曾经被视为中国农民的三大创造之一,受到建构主义的影响,人们将这一创造视为改革之后的产物,是一种“无根的创造”。事实上,自治是一种基于人的内生需要,具有普遍性的治理方式,并非现代国家的产物。因此,在找寻解释村民自治最有力的变量时,需要进一步追问作为自治载体的村民委员会为什么最早诞生于广西?之后又发生了什么变化?怎样看待这种变化?《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一书给出了很好的探讨。

该书试图回归到国家治理基层农村社会方式的元命题上,从国家与社会的互构来解释村民自治,提出“国家化”和“地方性”的分析框架,“国家化”可称为国家整合,它是指构成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和要素形成一致性,并处于相对协调的状态,从而构成完整和稳定的政治共同体的过程和结果,涉及中心与边陲、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三对权力关系。“地方性”与国家化相对的一个概念,除了地方行政关系、地方性知识等以外,还包括三个层面,即边缘性、分权性、社会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化和地方性的组合,形塑了不同的基层治理形态。具体来说,在传统国家时期,国家对于偏远贫瘠的边陲地带无法按照内地的郡县制进行统治,转而建立土司制度,“以土治土”,依靠土官和土目等来治理乡村社会,更多的是采取“因俗而治”的方式,主要依靠村寨共同体的自生秩序,即村寨头目通过乡规民约习惯法等的治理,形成与保甲制相区别的“村寨自治”形态。

在转型国家时期,伴随着土司制度废除和流官统治盛行,衰落的王朝国家缺乏足够整合和控制社会的能力,众多的地方权力分割了统一的国家权力,地方实力派为加强对基层民众的控制,将政权组织延伸到村庄,设立村街公所,赋予民众参与权利,由此形成所谓的“村街自治”。

在现代国家时期,以改革开放为节点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经过1949年后的政权整合,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达到空前的高度,因此形成强国家化弱地方性的“民主办社”形态;后一阶段人民公社解体后基层社会自主性增强,国家保持对基层社会的适当控制,同时在基层政权下设立村民委员会,赋予农民广泛的民主权利,由村民自主治理,形成了“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形态。

然而,历史并不止步于此,继续向前发展。进入村民自治阶段,通过革命动员组织社会的民族国家建构方式退场,现代国家建构的民主化任务突出,民族—民主国家建构的非同步性,导致了中国政治发展的非均衡性。经济落后的农村竟然率先应用民主自治的成果,但根深蒂固的乡土局限性又大大抵消着现代民主的制度成效,受到历史惯性和城镇化的双重影响。一方面,村民自治与乡镇行政之间的张力凸显,使得村民委员会行政化;另一方面,市场化背景下村民越来越原子化,村庄陷入“无权”“无钱”“无人”的新“三无”困境,村民自治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形势。

对于未来村民自治的发展,相对于强大的国家,作者更加关注自治力量,进而走向均衡的现代国家建设。为了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自治得以形成力量的诸多条件,既要在民族国家建设的意义上推动行政村自治空间、建制组织体系和法规条例等制度和党员干部主体等建设,又要从民主国家建设的角度出发,推动整个乡村社会的草根民主、社会组织等非建制组织、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和普通村民等主体建设,逐步改善村民自治发展的内外环境,不断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

(四)面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村民自治研究

该书尝试从国家治理的历史延续视角对村民自治形成及演变予以解读,对于理解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为什么会形成村民自治这种治理形态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虽然作者努力在历史主义与现实主义、国家主义和社会主义、经验主义和实验主义等方面寻找平衡,但这种平衡是很难实现的,也就决定了该书的研究是有限度的。正如徐勇教授在序一中说道:“本书只是作者‘将自治带入国家’的起步之作,基于深度调查与理论思考的学术研究之路还很漫长。”

首先,理论研究的现实性。通过对相关研究进行检索可以发现,近年村民自治的研究已渐趋淡出,涉及“自治虚置”“自治空转”等消极讨论更多,“村民自治”的话语逐渐为“乡村治理”“基层治理”等所替代,“村民自治”属于一个时代的辉煌,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当下只是基层治理的组成部分。虽然作者尝试从历史的、治理的角度解释村民自治产生与发展的因果机制,但同时也被这种研究路径捆绑了手脚,历史结构对于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务具有一定的解释力,阐述了“为什么是这样”的因果机制,但却对将来“应该怎样更好”缺乏预见性,且忽视了人的能动创造性对于事物发展的影响。事实上,作者写作时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也试图将对于村民自治的讨论延伸至未来,但未来村民自治的发展具有很多不确定性,未来的治理者在指导地方实践上可能更有发言权。

其次,基层权力的边界性。一直以来,行政与自治的关系问题是基层治理的核心问题,在国家项目资源下乡的过程中,村庄出现了行政化的趋势,自治的空间日益萎缩。国家与基层的良性互动是有前提的,要求畅通的沟通渠道和社会具备与国家对话的能力,这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国家于基层而言往往是强有力的存在。在该书中,作者试图用“国家化”和“地方性”的互动来阐释行政与自治的调适关系,但也注意到国家化与地方性在不同时期有强弱之分,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势地位,只是未曾指明划分作用边界的重要性。因此,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既要看得见互动,也要看得见边界。这是因为:一是国家与基层有互动,才能形成反馈环路彼此调适,形成共生关系;二是国家与基层有边界,权力才不至于吞没权利,提升治理效能。

再次,典型个案的代表性。个案研究需要处理好个性与共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以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者遵循一条“律令”:众出于一,异中见同。受此影响,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一书中,采用了微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开弦弓村这一集体单位作为研究对象,揭示近代中国乡村经济变迁的历程。无独有偶,该书的研究也是典型个案研究,以村民自治的诞生地——广西合寨村为研究对象,引入结构性要素企图超越个案,强调个案具有特殊性,但从属于某一类的存在,无一例外受到结构性的影响,个案的个性是对结构性因素的反作用。如此一来,便能够将宏观结构和微观个案结合起来,既能描述中国乡村治理的个性特征与动态过程,又能描述乡村与国家的统合与分异。然而,个案研究的固有缺陷是客观存在的,通过个案村庄反观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农民以及其他宏大命题的时候,个案村庄的代表性和解释力就显得力不从心,不得不面对个案研究能够代表中国,是否具有普遍意义等问题。

最后,基层治理的复杂性。理解基层治理结构有两个维度,一个是自上而下的维度,基层作为一个整体是相对国家而言的,基层位于国家结构体系金字塔最下面的一层,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结构,本书概括的村寨自治、村街自治、民主办社、村民自治,就属于这种类型。另一个是空间平行维度,基层社会内部是由环境、主体等多元要素构成的,基层治理仰赖于其维持自身运转的“自发秩序”,不同主体参与共治是基层治理结构的内在特征,当下倡导的“三治融合”“协商共治”等,便是这一横向结构的体现。换句话说,本书概括的自治结构形态,是基层社会整体的治理方式,内在包含着共治的成分,随着国家整合乡村社会,这种共治不仅仅限于社会参与,同时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也囊括进来,由此将纵横结构有效联结起来,形成了共建共治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也是基层治理现代化努力的方向。

(五)小结

基层民主实践是一项典型的中国创造,村民自治作为其表现形式之一,是当下发展基层民主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作为一个“老”话题,村民自治的讨论已持续四十年。受到中国政治学恢复重建的影响,村民自治是在中国政治学由“高政治”转向“低政治”的过程中被学者们所注意到,因此最初的研究也是从基层政权建设的讨论开始的。《村组法(试行)》出台后,村民自治研究逐渐成为获得独立性,进入基层民主制度研究的辉煌时期。但在将村民自治制度推向全国的过程中遇到了落地困难,大量自治问题的出现倒逼基层民主权利保障体系建设,促使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由组织架构转向权利保障。进入21世纪后,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在生产大队建立行政村的弊病日益显现,建制村体量较大内部缺乏有机联结,使得村民自治组织自我治理和服务群众的能力萎缩,一些村庄开始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将村民自治的重心下沉到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积极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在基层层面需要加快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基层民主发展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虽然研究层面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基层民主研究渐趋饱和,现实层面村民自治遇到诸多问题饱受争议,但作为一项中国独特的农民创造,它依然存续下来继续为当下基层治理提供活力,不应该成为历史的“弃子”,只不过需要找寻新的出路。囿于村民自治诞生的时代背景,其研究一直以来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特征,不免陷入静态的就自治论自治的固有缺陷之中。但从发展基层民主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角度看,需要对基层民主进行动态长时段的解读,这也符合构建中国特色政治学的学科发展要求。换言之,需要追问当下的基层民主形态从何而来,未来又会走向何方?《国家化、地方性与村民自治》一书正致力于此。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观点,中国的基层民主是由历史中的人所创造的产物,当下的基层民主自有其内生演化的逻辑。历史的延续性和乡土田野的馈赠,是中国特色政治学生长的土壤。基于推动中国政治学本土化的主体自觉,作者将目光转向历史和田野,建构了国家化、地方性的分析框架,从两者的互动解释了中国乡村治理结构演化的逻辑,将自古以来合寨村的治理形态划分为村寨自治、村街自治、民主办社、村民自治不同的类型,并对村民自治形成后出现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进行了阐述。可以说,该书的研究对于理解村民自治的产生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更提供了基于中国事实理解中国之治的一种思路。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村民自治研究逐渐淡出视野是不争的事实,该研究的进路也必然存在不完满的地方。村民自治属于一个时代的火热,当下已为乡村治理、基层治理现代化等新词所替代,再谈村民自治可能遭受现实主义者的质疑。此外,该书在研究视角上强调国家与社会互动,遮蔽了行政与自治之间的边界问题;在研究对象上选择典型个案村,不免引起学者对代表性和普遍性的疑问;在基层治理形态的阐释上突出结构,但对结构的内在复杂性揭示较少等。诸如此类问题说明了基层民主的复杂性,远非单一的研究所能囊括穷尽。最终回到典型个案的研究初衷上——见微知著,对于研究不求尽善尽美,但努力践行学术自觉,做精细化和有深度的政治学研究,为中国政治学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文章来源原载于:《中国农村研究》2023年第2期,第342-356页。

作者简介:冯晨晨,女,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基层治理。

本期编辑:马懿涵

初审:梅子沫

终审:李华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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