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破产管理署主要向债权人和市民提供破产或清盘相关服务,该署设有五个部门,分别是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1、法律事务部2、财务部和行政部。
1. 个案处理部
个案处理部由助理署长(个案处理)负责领导,团队包括破产管理主任等。该部门负责处理如变卖资产、追收帐款、审核债权人的索赔、分发债款、调查破产或清盘背后的原因、债务人或公司的经营行为及财务状况,并处理有关免除清盘人和受托人职务的事务,以及执行与清盘和破产相关的法规。
2. 法律事务部 1
由助理署长(法律事务)1领导,该部门主要提供关于破产或清盘案件中涉及的财产的民事诉讼管理的详细法律意见,并提供全面的诉讼服务,包括出席法庭听证和在复杂案件中聘请大律师。
3. 法律事务部 2
由助理署长(法律事务)2领导,主要职责包括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调查及起诉与破产相关的犯罪行为、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董事或清盘人的资格,以及为破产管理主任提供培训。
4. 财务部
由助理署长(财务)领导,团队包括财务会计师及会计主任。主要职责是进行破产或清盘案件的财务及会计调查、审核外部清盘人提交的账目、管理破产或清盘案财产账户的资金,并安排其投资事宜,同时监管外部清盘人的工作。
5. 行政部
由部门主任秘书领导,职员包括一般行政人员。主要职责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持和翻译服务、安排存储和检索破产或清盘案件中回收的文件,以及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务。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